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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道路如何抉择?

  
  首先,我们来看政府推进模式的逻辑过程!

  
  在1840年以前的几千年内,中国人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世界,形成了一种中华秩序观。这一秩序的核心价值就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华夷”秩序。但是,在随之与西方国家的交往中,逐渐发现一个事实,即西方国家处于先进,我们已经落后的境地;到1901年,全民对此达成共识[⑨]。大清帝国在1901年发布新诏,施行新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新政举措从1898年到1911年如火如荼地进行,人们的观念以及社会体制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令人惊讶的变化[⑩],人们称之为晚清新政。接踵而至的民国,虽然在政治上推翻了帝国,在继承了其成果,继续展开。而且法治的政府推进模式使得中国法制达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程度,以至于美国的著名法学家庞德说,“以后中国的法律,不必再一意追求外国的新奇学理,中国的法律已极完美,以后的问题,应当是如何发其精义,使之能够适应中国社会,而成为真正的中国法律[11]”。1949年以后的中国虽然抛弃了“六法全书”,却全面模仿苏联;在改革开放后,又开始学习欧美法律!不过,这一次的学习欧美法律之范围与深度都是以前不可比拟的;当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二战以后的科技空前发展,地球成为了一个村庄!

  
  在这样的叙述中,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中国的变法即政府推进现代化的模式没有理论与思想地准备以及动员,更没有长期地发酵过程。它的发生“自然而然”,即我们强烈地意识到自己比别人落后,需要新政。法律只是新政副产品而已,只是看见别人(比如说日本)有,我们才需要有。因此,在经济上、军事上的变革要重要得多,也显示了实在的功利主义。也因此,没有人或许也没有必要质疑法律变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反正一股脑儿都将它们移植到中国,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律的现代化。在短短的10来年,几乎所有现代的法律草案都出台了,虽然最终通过的法律很少——大清帝国灭亡了;民国六法全书在1949年前的中华民国全部生效!

  
  虽然在以后的岁月中,有人质疑了——比如说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谈到通奸案件时,就质疑西方法律在中国法律在当时的适用性,虽然没有明确质疑其普适性[12]。但是,也仅仅表现为零星的现象,几乎不太可能真正引起很多人注意,更不要说去系统研究它。最终,这些微弱的质疑淹没在法治政府推进模式的喧嚣里。

  
  因此,此时的中国只能生活在一个以政府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的一元神统治时代。但是,这种模式不是适应内部需求产生,而是外部压力,中国落后的结果。同时,也是全国有识之士之共识,当然也包括了法学界之士。这种思维方式制约着追求国家独立与民族复兴的中国公民:凡是不符合制定法的行为、现象甚至理念都是落后的,都需要被国家强制改变,以符合国家利益以及其自己利益的最佳利益!同时,这一氛围也笼罩着离那个时代不远的我们,虽然在1978年后的中国,不再有亡国灭种的危险。我们还无法、甚至没有必要反思,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经济上与他们相比真如天上人间之区别!

  
  总而言之,政府推进模式一元神地位之逻辑过程是实用的产物,不是反思的产物,也没有经过思想界、法学界审慎、深刻论证后的行为,都是激进的后果,是中国挽救危亡的激进产物!因此,学者在分析其合法性、正当性过程中,往往以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仅仅盯住其运行的成文法即制定法)如何,怎样运作,针对中国问题,提出一个中国制度建设的方案;几乎不思考其在中国的适用性,也从来就认为中国本土资源之落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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