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今后的检察改革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促使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沿着垂直领导的方向发展:
在人事管理体制上,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组织领导。具体来说,检察长人选,由上一级检察院党组提名,但须征得同级党委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时,由上一级检察院党组报本级党委决定。党内程序确定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目前上海、江西已实行检察长由上级检察院党组提名。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既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符合
宪法有关人大制度的基本规定;既强化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院的组织领导,又能继续发挥地方党委在人事管理上的积极作用。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在现行财政体制之下,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全国检察机关的所有经费在目前看来还不现实,建议实行“业务经费省级统筹,其他经费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贫困地区检察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目前,上海、天津对检察经费实行市级统筹,实际效果很不错。实践证明,这种体制,既有利于增强市县两级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又照顾了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现行财政体制,又进一步提高了检察经费的保障水平。
结语
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是一个重大的宪政工程,不仅需要我们用高超的技艺和充分的智识使其中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达致平衡,而且还需要我们始终以战略的高度把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中通盘考虑。站在新世纪新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深化,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重大挑战。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定会冲破重重的阴霾,为我国法制统一的伟大事业支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作者简介】
赵梓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检员。
【注释】 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领导体制仅指外部领导体制,本文在狭义上使用。这种意义上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包括对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人事、财政等方面的领导。
学界关于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内涵存在一定的争议。一重领导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这一点上的认识是一致的;另一重领导关系是地方人大还是地方党委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存有争议。我们认为,无论是地方人大以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领导还是地方党委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两者可以归结为地方政权的领导。本文中的双重领导体制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参见宋识径:《代表热议之六:经费保障期待上新台阶》,载《检察日报》2008年3月17日第1版。
参见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41-342页。
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6-18页。
如《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第
28条、《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49)第2条和《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第
2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第
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第
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宪法》(1978)第
4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
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
宪法》(1982)第
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童建明、张步洪、孟鸿志:《上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机关的范围和程序》,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455页。
《中国检察制度史料汇编》(内部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87年编,第209页。
《中国检察制度史料汇编》(内部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87年编,第273页。
《中国检察制度史料汇编》(内部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87年编,第358页。
参见甄贞:《法律监督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100页。
参见耿鹏:《从三个方面健全检察一体化》,载《检察日报》2003年1月29日。
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