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检察机关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与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分化程度有很大关系。一般而言,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可能性与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分化程度的高低成正比。过去我国长期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在这种体制之下,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高度契合,国家空前统一,因此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还是双重领导体制也就无足轻重了。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与地方利益开始分化,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要求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呼声渐起。在新的时代语境之下,要求检察机关实现检察一体化这一更具时代气息的主张即为明证。[12]2007年我国检察事业发展的一大看点就是中央加强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异地交流,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正在朝垂直领导的方向上发展。
在上文,我们从历史中探寻造成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实然和应然之间的巨大差异的社会因素,并得出若干不乏深刻的认识。我们深信,这些认识构成了我们改革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时需要认真考量的知识资源。尽管如此,我们的认识仍需回到检察实践中去,在检察实践中接受检验,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四、改革:在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之间
一如上述所言,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央与地方利益开始分化,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虽然在政治上能够始终保持一致,但在涉及到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时很难做到“上下一心”。因此,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就成为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需要认真对待和回应的重大社会课题。我国传统惯用的维护国家统一的主要手段是中央控制地方的人事任命。这种传统的作法不仅不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而且即便如此,也无法避免中央任命的人员被地方利益所“俘虏”。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庄严承诺已载入宪法典,要求我们今后要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统一。显然,旨在维护国家统一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符合这一时代要求。
那么,现行的检察领导体制能否有效地保障检察机关很好地完成这一神圣使命,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检察领导体制进行仔细的审视,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分析其症结所在。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之下,一是因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主要受制于地方,在一定程度程度上导致检察权地方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二是管人与管事相脱节,事权与财权不统一,使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受到削弱,领导体制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造成检令不畅,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难以落实到基层;三是在经费保障方面,由于目前实行的是“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尽管中央近年来逐步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但由于经费保障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经费问题始终是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造成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经费困难问题特别突出。双重领导体制产生的这些弊病,已经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履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神圣职责。依据我们上文的公共产品理论,问题的症结已经昭然若揭:由于我国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事权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不统一,本应由中央政权承担供给国家法制统一这一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却由地方政权承担。因此,从业务、人事、财政等方面加强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和管理是今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