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检察机关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与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高低有很大的关系。如何维护国家统一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世界各国的做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人治模式,这种模式偏重于用行政命令(特别是人事命令)的方式来维护国家统一;二是法治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统一。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造成我国缺乏深厚的法治传统。新中国建立以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整个国家法治意识淡漠,甚至法律虚无主义一度盛行,不注重或忽视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统一。我国检察机关原有的主要致力于国家法制统一的“一般监督”职权长期“备而不用”,直至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将其取消,这一事实充分地证明了上述论点。由于中国共产党始终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核心力量,我国长期主要依靠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维系国家统一。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不仅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还必须接受上级和同级党组织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
其三:在特定时期,检察机关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与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实力的博弈结果有很大关系。建国初期检察机关从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体制证明了这一点。195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在《关于<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说明》中指出:“在原来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是采取垂直领导原则的,但因试行一年多的经验,有些窒碍难难行之处,故修正案改为双重领导……所以作如此的修正,因为我国过去曾经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情况悬殊不一,地区辽阔,交通不便,而各级人民检察署,目前又多不健全或尚未建立,因此暂时还只能在中央统一的政策方针下,授权于地方人民政府,使其发挥机动性和积极性。……关于各地的一些具体问题,地方政权领导强,经验多,易于了解本地情况;各级人民检察署是一个新建立的机构,干部弱,经验少,尚需当地政府根据中央的方针计划,就近予以指导和协助.故此是将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是切合目前实际情况的.”[9]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在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从最初的短暂的垂直领导体制改为双重领导体制实乃中央与地方博弈的结果。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镇压反革命活动,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是当时的主要政治任务,检察机关成为实行专政的有力工具。而中央政权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不能很快的从上到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检察体制,以适应当时政治任务的需要。因此,需要来自地方政权的大力支持。而原有的垂直领导体制无法很好地获得地方政权的配合。因此,双重领导体制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其四:检察机关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通常会受到国家政治形势的重大变化的深刻影响。54年
宪法明文规定的垂直管理体制很快被实际上的双重领导体制所取代的历史事实构成了这一观点的有力支持。一如我们上文所述,从1957年上半年开始反“右”扩大化,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职能被说成是专政矛头对内,实行垂直领导被歪曲为以法抗党。为此,在检察机关内部展开了一场旨在加强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的政治和思想斗争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鼎丞同志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坚决贯彻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的发言中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服从各级党委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和指示。经常向党委汇报情况,请示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委员会作报告。”[10]1958年8月16日张鼎丞在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过去高检对各地工作的指导不够,这是一个缺点,今后应当积极改进。但是各地的工作,主要应当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依靠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认真分析情况,提出计划措施,请示党委批准执行。当然,这并不是说,上级业务部门可以放松自己应负的领导责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