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阶段(1978-1979):一重监督、一重领导体制。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1978年《
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第六阶段(1979-):双重领导体制。1979年通过的新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982年
宪法确认了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之下,在人事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基本上由地方党委提名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不过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还需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财政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业务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在上文我们对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初步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基本认识:从总体上而言,我国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垂直领导体制到双重领导体制再到垂直领导体制最终回归到在目前的双重领导体制这样一个反复的历史过程。同时,这也回答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出的问题:作为舶来品的检察制度必须从本土资源中汲取支持才能维持生存和获得成长,在适应本土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某种程度上的变异,甚至是质变。
三、反思:在实然和应然的差异之间
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造成这种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准确回答这一问题,其意义非同寻常,实乃因为这一问题的答案构成了我们改革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时必须予以认真考虑的社会因素。
在这里,我们的反思已经开始,我们必须从历史中寻找答案。或许由于检察制度与政治的关系过于密切,以致于我们在现有的条件下能够查询到的与之有关的历史资料颇为有限,我们并不清楚我们的反思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制约。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惊喜地发现,有限的历史资料“泄露”了或许是最重要的“天机”。
其一,检察机关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与国家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有很大关系。当年,列宁之所以强烈反对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力排众议主张实行高度集中的垂直领导体制,其目的就在于排除地方主义的干扰,以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统一。正如列宁所言,“我们无疑是生活在违法乱纪的汪洋大海里,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律制度和文明性说来,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8]。由此看来,解决当时严重的地方主义问题是前苏联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我国与前苏联不同,我国实行单一制而非联邦制,地方的独立性及其倾向一直都比较弱。自新中国建立至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检察机关面临的首要任务。同样,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共同职责,甚至可是说这种职责主要是由地方政权来担负。检察机关和地方政权在职责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国家设置在地方的各级检察机关只有在地方政权的领导、支持、配合下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也就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