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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谢杰


【全文】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七、将刑法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在刑法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次
一、商业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问题
(一)礼券
(二)免费旅游、装修等资助
(三)银行卡
(四)特殊汽车牌照、手机号码
(五)性贿赂
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认定问题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司法解释核心内容的梳理
(二)行贿人“要求”对方提供违法性(违规性)帮助的认定
(三)特定经济环节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三、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问题
(一)医生构成受贿罪是否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层面具有环节限定性
(二)医院行政管理权与处方权交织的主体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四、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
(一)单一实行行为情况下的商业贿赂共犯罪名确定
(二)复实行行为情况下的商业贿赂共犯罪名确定
五、关系密切人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问题
(一)关系密切人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认定
(二)关系密切人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确定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司法机关合法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在深入分析《意见》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细化判断规则,期待为实务部门贯彻最新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有所裨益。

  
  一、商业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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