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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机制之剖析

  

  六、援用公共政策机制的场合


  

  总结世界各国的审判实践,法院大多在以下场合来援用公共政策机制:


  

  (一)防止损害国际公共利益


  

  如果外法域法律的适用将违反公认的国际公共利益,法院通常会援用公共政策机制排除掉该外法域法律。例如,一国法院会拒绝在其境内适用认可贩奴契约效力的外国法。此外,许多国家还将公共政策机制用作司法手段来确保人权不受侵犯。例如,英国上议院在其受理的奥本海默诉卡特莫尔(Oppenheimer v.Cattermole)一案中,就面临着是否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在英国承认纳粹德国一项法律的选择。依照该项德国法律,居住在德国境外的德国犹太人被剥夺了德国国籍和财产而又不给予补偿。经过审理,英国上议院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克罗斯勋爵(Lord Cross)在其多数决议(majority decision)中指出:“在我看来,这种法律构成了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我国法院应当完全拒绝承认其为法律。”[23]该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表明,一国国内法不能违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公共政策诸如人权观念,同时也强调了当公共政策与国际礼让发生冲突之时,公共政策的优先性。


  

  (二)防止损害国内公共利益


  

  一国法院同样不会承认违反国内公共利益的外法域法律。例如,美国纽约法院审理的“贺尔泽诉德国帝国铁路局案”就属于这种情况。[24]原告贺尔泽是德国公民,犹太血统。1931年末,他被任命为德国帝国铁路局的高层负责人。1933年该铁路局总经理免去了贺尔泽的职务,理由是:根据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必须解除犹太人的职务。而贺尔泽是犹太人,所以应当去职。贺尔泽知道该铁路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帐户,于是他前往美国纽约,在当地法院对德国帝国铁路局提起了诉讼。


  

  审理本案的柯林斯法官承认,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在德国订立并在德国履行这一情况来看,本案是应当适用德国法的。但法官最终却拒绝适用德国法律,理由是:德国关于非雅利安人的法律违背了美国的公共政策。柯林斯法官指出:如果德国法表现为与我们的司法、自由和道德的精神相违背的话,国际礼让并不要求我们适用德国的法律。现在要解决的不是关于德国人的良知问题,而是关于我们的良知问题。既然已经确认德国法律如此强烈地违背了我们深刻的信念,那么,对于向我们法院提出的诉讼就只能适用我们的公共政策观念。他们以血统的理由解除一个人的职务并且要我们认可,这是我们的公共政策所不允许的。虽然这种行为在德国被认为是法律的表现,但如果我们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就无异于出卖我们自己的良心,羞辱我们的独立,否定我国的宪法和各州的宪法,违背我国的传统,讥笑我国的历史,把我们整个世界贬得一文不值。柯林斯法官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三)学者们的分类


  

  一些国家的学者根据本国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判例,还总结、归纳了援用公共政策机制的若干具体场合。


  

  英国学者格雷夫逊(Graveson)在其1971年出版的《法律的冲突》一书中,对英国法院运用公共政策机制的情况做出了如下列举:1.外国法的适用可能对英国和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带来不利影响时;2.对在战时给敌人以帮助或方便的行为,如对敌贸易;3.阻碍贸易的合同;4.关于对非婚生子女给予永久扶养的义务。这些情况均不适用外国法,否则,即是违反英国的公共政策。[25]美国学者库恩(Kuhn)认为,公共政策机制通常在以下三种场合适用:1.适用外国法会违背文明国家的道德,如引诱犯罪、鼓励近亲结婚的契约;2.适用外国法会违反法院地国的禁止性规定,如赌博债务;3.适用外国法会违反法院地国的既定政策,并给该国带来损害,如逃税的契约。[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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