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机制之剖析

  

  此外,还有人将公共政策解释为善良风俗、外国法适用的限制、外国法的拒绝适用、适用外国法的例外、基本政策、制度基础等等;也有人从法律分类的角度来说明公共政策,如法国有的学者将刑法、行政法、不动产法、货币流通法、道德规范等列为公共政策的范畴。[11]概括而言,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学者的主张与相关实践所赋予公共政策的内涵不尽一致,但总的说来,内法域法院都是在外法域法律的适用同本法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发生重大抵触,危害到本法域的主权、利益、基本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观念和基本原则,违反文明社会的公共利益、道德观念、传统风俗习惯和基本人权等情形下,才援引公共政策机制,来拒绝适用外法域法律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法域的判决、裁决以及在外法域做成的法律文件的。


  

  二、谁来确立公共政策


  

  从各国的相关实践来看,公共政策基本上是由宪法、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法院)予以确立的。下面就以美国为例,对此来分别进行研讨。


  

  (一)宪法


  

  宪法是确定公共政策的最高权威性文件,一旦其获得通过并得以实施,它所包含的公共政策便具有优先的效力。


  

  不过,现实中有时也会出现如何理解并运用宪法内所规定的公共政策问题。例如,《美国宪法》第4条第1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即“充分尊重和信任条款”)规定:“各州对于所有其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诉讼,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为了实施这一宪法条款,美国国会还于1790年5月通过了一项法案。[12]无论是宪法4条还是该项法案,都没有要求一州法院必须要适用与法院地州公共政策相冲突的另一州法律。布兰代斯(Brandeis)法官在Bradford Elec.Light:Co.v.Clapper一案中就指出:“(宪法的)‘充分尊重和信任条款’不要求在法院地州实施外州法律所赋予的每一项权利,内外州相互抵触的政策在法院地仍有存在的空间。”[13]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布莱克(Black)法官的大力支持。[14]


  

  (二)立法机构


  

  公共政策构成了一个国家立法的社会、经济或政治目标。从逻辑上讲,一国的立法机构被视为是该国当然的确立公共政策的实体。因此在美国,它的国会有权确定全国性的公共政策,州议会则确定本州的公共政策,其确定的形式是通过立法。如果全国性的公共政策与各州的公共政策相冲突,全国性公共政策的效力居于优先地位;如果是州与州之间的公共政策相冲突,往往是由受诉法院通过判决来协调这种冲突;如果是立法机构确定的公共政策与司法机关确定的公共政策相冲突,则立法机构确定的公共政策应当优先。[15]


  

  (三)司法机关(法院)


  

  法院没有立法权,它不能修正或改变任何立法法案,当然也就无权审查立法机构所确立的公共政策,对于立法机构确立的公共政策,法院只能予以尊重。但是宪法和立法机构未能确立的公共政策,可以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予以确立、发展或完善;法院还可以通过解释或运用已有的公共政策来创设新的公共政策;而在州的公共政策与联邦公共政策相冲突的场合,法院有权废除州的公共政策;此外,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构在确立有关公共政策时是否超越了宪法权限;还有权在所受理的案件中确认相关的公共政策是否受到损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