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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回首“邓玉娇”案

  
  第二、法律小让步,社会大进步。

  
  基于目前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如两极分化严重、干部腐化堕落、群众生活状况不容乐观,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当本案成为一个政治事件,决定其结果的就不是事实真相而是双方在社会中所处的社会地位。

  
  于是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成了当前社会被压迫群众反抗压迫的象征,而侮辱他人的邓贵大就成了干部腐化堕落、欺压群众的代表。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被抽象地概括为目前中国社会干群矛盾冲突的体现。

  
  也于是乎,为了避免社会矛盾激化,本案的判决成为了政府对紧张的干群关系进行的一个让步。这种让步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只对本案当事人有益,不会产生示范效应。

  
  之所以说这还是一个社会大进步,就是在于通过对本案行之有效的介入,将极大地鼓舞广大民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热情,从而极大地推动中国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在排除了境外敌对势力的挑拨和干扰以后,将进一步提高广大民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水平和素质——虽然本案在法学上不具备任何示范意义,但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历史上必将留有一席之地。

  
  最后,我还是比较庆幸在本案中邓玉娇防卫的最多只是一个副主任科员,要是在北京、上海的一些KTV上班,弄死的是一两个处级以上干部,事情恐怕就没有今天这么乐观了。

  
  2009年7月5日星期日

  
  附录:

  
  《律师法

  
  第31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32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38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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