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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回首“邓玉娇”案

  
  还有就是对邓玉娇行为的措辞不当。一般来说,在本案的定性存在诸多疑问的情况下,没有必要采用一些明确的措辞,而应当表示“虽然以故意杀人处于刑事拘留,但不排除最终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是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之类,以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四)我们对邓玉娇也缺乏了解。

  
  在本案判决以前,没有人知道邓玉娇有一个“曾在法院工作10余年,做过庭长”的爷爷邓正兰。至于这个邓正兰是邓玉娇的继父之父,还是生父之父,这一点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关系的存在,就不能说邓玉娇之母张树梅得不到专业的法律帮助以及没有途径知道真相。还有那个《长江商报》5月12日的报道中那个神秘的“野三关镇一位退休干部”,会不会就是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这个也有待求证。

  
  同样,也没有人知道邓玉娇是不是具有精神疾病——认为她有精神病的人没有鉴定资质,认为她没有精神病的人同样没有鉴定资质。从坊间转播的视频来看,我认为不能排除她有精神病的可能——邓玉娇的生父早死,当地电视台也没有明示邓玉娇的继父在场,那么邓玉娇在爸爸不在场的情况下,哭叫“爸爸,他们打我”,的确是精神反常的表现。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我更愿意我的当事人没有精神病被鉴定为精神病,而不是当事人有精神病被鉴定为没有精神病。

  
  http://video.iyaxin.com/player.php?id=662《邓玉娇入住精神病院 手脚被绑哭喊爸爸》

  
  三、对“邓玉娇”案的判决要如何评价?

  
  本案由于媒体的报道和以网友为代表的民众的介入,使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转变为一起复杂的政治事件,本案的判决也就有了法律和政治的双重属性,应当分别在两个层面予以评价:

  
  第一、本案最终定性准确,依法判决,刑罚偏轻。

  
  基于在第一部分阐述的理由,我认为本案的定性是比较准确的。那么根据邓玉娇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而言,本案的判罚是偏轻的。

  
  因为根据现行刑法234条,本案当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进行量刑;根据本案存在的防卫过当一个应当减轻情节,自首、精神疾病两个可以减轻情节,将这三个减轻情节用到极致,可以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即本案判决。

  
  而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罚。所以,本案在法学上,应当属于比较典型的“个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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