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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回首“邓玉娇”案

  
  (5)控告黄德智强奸,而不是控告黄德智、邓贵大强奸或控告邓贵大强奸——因为本案死者是邓贵大,本案如做无罪辩护只有证明邓贵大有强奸行为才可以证明邓玉娇无罪,黄德智有无强奸行为与邓玉娇有罪与否无关,但通过控告黄德智强奸可以并实际造成部分民众认为当地政府渎职。

  
  (6)拒绝当事人解除委托——违反了《律师法》第32条和《合同法》第410条

  
  (7)两个律师的所有指控,均为孤证——即无法查证的事实,如邓玉娇之母张树梅对解除委托律师合同并不知情。

  
  根据唯物论中客观行为可以反映主观意识的观点,结合上述事实,我认为受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由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夏霖、夏楠两个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方案或是说辩护目的在于利用本案指责或是指控政府部门的渎职,针对政府部门的错误制造无法查证的信息煽动民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由此,其辩护过程中反常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以上,有南方周末《与邓玉娇案相关:巴东37天》和各单位门户网站可以佐证。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zm/200906180131.asp

  
  在本案中,中情局背景的神秘网友,联系中情局背景的各关联单位,通过委托律师辩护等的活动,无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本案的事实,制造和激化中国民众与中国政府的矛盾——只有其一,可以认为是巧合;加在一起,就不是什么巧合的问题了。

  
  所以在这里我要题外说这样几句话:中国的事,说到底都是中国人自己的事,轮不到也绝不允许外国人的干涉——没有了这一点,就是丧失了最基本的尊严。没有了这点尊严,活着也不过是一些衣冠禽兽。

  
  (三)当地的公关失误是很重要的因素。

  
  第一、当地政府的过度积极,令人反感,以致谣言有机可乘。

  
  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当地政府的公务员。为了避嫌,理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发布有关信息。尤其是邓玉娇之母张树梅与律师解除委托合同的信息,应当由媒体披露或授权发布声明,再由政府部门转载,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尤其当地政府出面发布。

  
  第二、公安机关的几次案情通报没有反映事实情况。

  
  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始终没有对本案被害人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进行定性,从而直接影响对本案嫌疑人邓玉娇行为的定性,仅此一项足以导致民众对官方结论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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