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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回首“邓玉娇”案

  
  本案由吴淦联系了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了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钱、由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得到邓玉娇之母张树梅的授权后,成为本案当事人邓玉娇的第一任辩护律师。

  
  从公开的信息反映:

  
  第一、贺卫方等人发起设立了现名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茅于轼担任顾问,并有消息说茅于轼也是发起人之一。

  
  第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浦志强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事,两者之间属于当然的关联单位。

  
  第三、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茅于轼的天则经济研究所、北京市公联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亿通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起码属于具有合作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本案中,北京市公联资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活动与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律师辩护行为相互呼应。

  
  根据上述单位近年来积极参与“民运”组织策划的政治活动(如去年的“宪章事件”),以及在参与各轰动事件的反常表现,可以认为具有中情局背景。

  
  有些人对我提及茅于轼、贺卫方等人表示不解,认为没有必要。其实,在时政界这两个人是一个很明确的政治标签,可以减少大量的证明过程。同时,如果因此引起诉讼,我向法庭证明这个事实。

  
  3、神秘的辩护方案。

  
  很多人对本案第一任辩护律师夏霖、夏楠的反常表现感到不解,也没有表达过他们的辩护方案,显得非常神秘和反常——神秘在于无人知晓,反常在于不符合当事人利益。

  
  就本案而言,辩护方案无非两种,一个是罪轻辩护,一个是无罪辩护。但夏霖、夏楠的行为表示,他们的辩护方案既不是罪轻辩护,也不是无罪辩护。原因有七:

  
  (1)除邓玉娇的口述外,没有搜集任何证据——以此则无证据证明邓玉娇无罪。

  
  (2)没有申请改变强制措施——造成其在侦查阶段对本案除官方外唯一的话语权。

  
  (3)否认邓玉娇具有精神疾病——违反了《律师法》第31条

  
  (4)在侦查阶段向外界透露案情和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违反了《律师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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