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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回首“邓玉娇”案

  
  同时根据此一事实,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黄德智强迫要求邓玉娇陪其洗浴遭拒,由于在主观意识上黄德智误以为邓玉娇是卖淫女,故属于嫖娼未遂,构成治安行政违法。

  
  2、邓贵大、黄德智的纠缠、辱骂,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此一行为,情节较重的构成治安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其中邓贵大用钞票敲打邓玉娇的头肩部,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构成犯罪。

  
  3、邓贵大对邓玉娇几次推坐并限制其离开现场,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延续,属于犯罪实施的过程中。

  
  4、邓贵大再次逼近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单这一个行为而言,可以认为可能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尚在预备过程中,也不能认定是否会构成犯罪。

  
  而从整个过程上看,这是先前公然侮辱他人的延续,并从邓玉娇已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后仍逼近的情节上看,是渐进的从公然侮辱他人向故意伤害转变的过程,因邓玉娇防卫的行为而未遂,应当构成刑事犯罪。但一般不认为也没有证据证明邓贵大试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存在或可能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

  
  5、邓玉娇因邓贵大当时对其实施公然侮辱而刺击邓贵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邓贵大公然实施侮辱的过程中采取行动,属于防卫适时;至于致邓贵大死亡,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其刺击动作及次数,一般认为出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6、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的行为,从黄德智被邓玉娇刺伤后后立即停止行为来看,黄德智对邓玉娇进行阻拦之时没有看到邓玉娇手上有刀以及正在刺击邓贵大,所以黄德智的目的在于帮助与邓玉娇发生纠缠的邓贵大,其行为应当属于先前与邓贵大共同公然侮辱邓玉娇的延续,但可能尚处于治安行政违法的地步,没有发展为刑事犯罪。

  
  7、邓玉娇刺击黄德智致其轻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本人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可以推导出明确的合理判断,并由此可以证明本案本身是一个普通、简单的刑事案件。

  
  二、是什么在影响我们对“邓玉娇”案的判断?

  
  从本案之初,媒体开始报道,到外国势力的介入、当地政府的拙劣表现、以及我们对当事人的缺乏了解,再加上目前民众对中国社会不满的政治现实,使我们对本案的真相缺乏了解,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对本案的判断。

  
  以下,做简单分析。

  
  (一)我们给记者骗了。

  
  从一开始,我便对记者的报道始终充满了警惕。在尘埃落定的今天,事实证明这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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