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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名镇保护

法治视野下的名镇保护


李绍章


【全文】
  
  历史文化名镇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分四批公布了251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名镇143个,名村108个,分布范围已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记载了各个地域的沿革历程,保存了历史建筑风格、优秀建筑艺术、传统民俗民风,不仅是培育地方特色产业、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源泉,也是塑造乡村特色、增强人民群众对各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的有效途径。因此,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关注。所谓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就是保护众多分散在广大名镇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目的是使名镇的传统特色和历史风貌得以存续,让名镇所在地方的优秀文化传统得以被继承和发扬。那么,如何从法治的视角认识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怎样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走向法治化轨道并进一步做足文章?

  
  名镇保护法治化的必要性

  
  名镇保护法治化的必要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名镇保护的必要性,二是名镇保护走法治轨道的必要性。一方面,对历史文化名镇进行保护,其实就是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建筑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我国的建筑文化遗产极为丰富,不仅包括历史文化名城,还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多集中于大中城市,保护工作起步较早,成果丰厚,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历史文化名镇进行保护,可以扩大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历史文化名镇是我国传统文化艺术、民族宗教、历史事件和社会活动的见证,是民族文化的基因,只有通过强有力的严格保护,才能与中华文明古国的地位相吻合,才能真正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

  
  另一方面,对历史文化名镇进行保护,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过去,对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基本上借助乡规、民约及宗教等社会规范,长期以来一直未建立强制保护制度。显然,国家和政府对名镇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名镇开发和利用的市场机制日益强大,单纯依赖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不能保证名镇保护的应有效度。国家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实现历史文化名镇的申报与评审认定、保护资金或基金的筹集与运用、监督检查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和法律责任等环节的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发挥法的强制功能加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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