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规范的实施方面,律师职业规则的实施往往是以一种准司法程序的方式来进行的,投诉方与被投诉方一般可以通过这样一个程序来进行沟通;而行政纪律的实施往往缺乏相对完善的程序机制,被处分者往往缺乏充分的抗辩途径。在美国,律师惩戒程序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可以在这种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被投诉方拥有为自己充分辩护的权利(专题49)。这种正当程序机制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够维护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利益,而且使双方能够在一定的场域里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使社会与律师业之间能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误解。这一点也是《美国律师协会律师处罚标准》(the ABA Standards for Imposing Lawyer Sanctions)的立法目的所在,该规范中在最后一部分中就特意强调了投诉方与被投诉方之间的谈判和缓和。在我国,律师的行业惩戒程序也在逐渐向准司法程序转向,目前在许多的投诉处理当中已经引入了听证会程序,尽管这种听证会程序本身的构建还存在一些问题。[13]
因此,从纪律到规则的转型实际上是关涉到律师业民主化、律师行业规范的关注重点以及律师行业规范的适用程序的核心问题,这种转型的完成往往有赖于律师业整体转型的完成。但从硬币的另一面来看,中国律师业从改革开放以来所一直在进行的脱钩改制进程落实在律师行业规范建设层面必然要求行业规范实现从纪律向规则转型,这种转型的逐步完成方能使律师业在脱离行政管制之后转而进入行业管理的良性规范之中,也才能使律师实践中与委托人的大量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最终实现律师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结语:重建中国律师行业规范的起点
假如上述律师业转型和律师行业规范转型的判断正确的话,那么中国律师业面临的一个属于自己行业的任务便是重建中国律师行业规范。在这场重建事业中,律师业研究者必然要应对的两个任务:一是研究中国律师行业规范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关切当下律师执业过程中所存在行业规范失范问题。失范问题包括律师行业规范在调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中常常被规避乃至公然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无法为律师和委托人利益提供足够的保护,律师业潜规则与律师行业规范之间频频发生冲突等等。另一任务在于引入国外相关的研究资源,为我们律师行业规范研究提供必要的参考。在我们这样一个律师业发展不过百年且历经坎坷的国家里,律师行业规范建设中所面临的许多问题都是全新的,无根可循的,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向律师行业规范建设相对成熟的国家学习,通过外部研究资源的引入来激发我们自身的研究灵感。只有当我们律师研究者从这两个任务出发从理论层面来自觉反思中国律师业行业规范建设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对现行行业规范的演绎和解说上面,我们的研究才算是进入一种理论层面。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大体上标志着我们在律师行业规范研究方面进入了一种理论自觉的阶段。正如霍姆斯在题为《约翰·马歇尔》的演讲中所谈到的:“思考之空洞与思想之抽象成正比。把一个人同他周围的环境——事实上这就是他的环境——分割开来,这是最无聊的”[14],对一本书的评价也是如此。在我们这样一个被现代化有限时空压缩的语境里[15],从向西方学习入手来开始我们的律师行业规范理论研究成为了一种必然,而《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则是这种必然的标志性产物。假如《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是一个开端的话,那么未来的律师行业规范研究将会如何呢?会不会像诗里说的那样——“你将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16]?这实在值得我们去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