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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纪律到规则:律师行业规范的演进逻辑

  
  三、从纪律到规则:行业规范功能的再认识

  
  作为当下中国律师职业规则研究领域的一本开创性著作,《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所应承载的使命绝不应仅仅限于律师职业规则资料梳理与知识介绍,更重要的使命还在于对成熟的律师职业规则中一些先进理念的传播。在这些理念之中,与当下中国最为相关也最为核心的,莫过于向规则的整体转型。就转型时代下的中国语境来说,其在律师职业规则建设中的核心就在于从纪律向规则的转型。

  
  规则之区别于纪律大体上在于以下几点:首先、从规则的产生过程来说,规则的创制往往是民主程序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产生是律师行业自治的集中体现,而律师行业自治往往是以律师行业内部民主治理为前提的。这是因为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存在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在于律师行业的专业性特征,将行为规则制定权为核心的自治权赋予给律师行业的前提就在于律师行业可以通过内部民主机制的制约和平衡来更好地协调律师业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冲突。[⑩]因此,规则创制的民主性正是规则区分于纪律的首要特征,与规则相比,纪律一般都是科层制中上级对下级的一种约束机制,其产生过程往往是上级长官意志的决定而缺乏集体民主的参与。我国律师业的民主化进程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九十年代,1995年7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便是律师业民主进程中的重要标志性事件,因为在此次代表大会上,律师行业选举产生了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理事会和领导班子。但是,律师业的民主化进程还远未完成,行业体制的复杂转型注定了这一民主化进程不可能一帆风顺,深圳律协民选会长罢免风波便是一个例证。[11]尽管如此,中国律师业要实现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转型,律师业民主化又是势所必然的趋势。因此,作为民主治理最重要手段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取代作为行政治理的行业纪律也就势所必然。

  
  其次、从规则本身来看,规则不再仅仅是对律师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更多的是调整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利益界限的规范性条文。从形式上看,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不再仅仅是松散纪律训诫的罗列,而是形成有相对独立的逻辑体系、以委托人——律师关系为基础的法典样式。此外,规则条文本身也具有了法律规则本身所要求的假设、条件及后果等相对完整的逻辑结构,这一点也大大区别于传统的简单的训诫。这种形式区别的意义决不仅仅局限于形式,而更多是表征着律师行业本身相对自治进而形成区别大众伦理的、相对独立的行业规范体系。[12]而从规范的内容来看,规则的内容更多涉及到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调整,而传统的纪律模式则更多的反映上级管理机关对律师本身的要求。这种区别代表了律师行业规范调整重心的变化,因为随着律师业行业管理的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规范必然要将关注点从调整自身与上级主管单位之关系转移到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进而更加关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调整。而从规范的效力来看,规则除了具有内部的制裁效力之外往往还具有外部的间接司法效力,而纪律往往不具备这种间接司法效力。正如前文所述,美国律师行业规则往往能够被引入法庭而作为可采性的证据或者作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这就是间接司法效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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