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二十世纪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美国律师行业规范的每一次进展其实都是美国律协应对社会发展的一个产物。第一部律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的产生就是为了回应当时律师界所遭受的批评,这些批评包括过于商业化而成为企业的附庸、在公共事业中无所作为等。[⑧]律师行业规范的去伦理化同样也是律师业应对社会发展的一个产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之后,美国律师业发生了重大变革,美国律师业组成的多样化、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兴起等因素使得律师协会对律师业的控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而公众对律师业的批评之激烈程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⑨]为了应对这一复杂形势,美国律协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加以应对,其中一项便是通过强化律师行业规范来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控制。将二十世纪初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六十年代的《职业责任守则》做一对比,后者除了规范内容上的扩展之外,最重要的在于将惩戒规则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在其中。近几十年来,律师协会为了回应公众对律师行业商业化的批评,通过八十年代颁布的《职业行为示范守则》及该规范内容的不断修改来加以应对,比如说《职业行为示范守则》对律师公共服务的要求做出了专章的规定以抑制律师业备受诟病的完全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倾向。
通过中美两国在律师行业规范建设方面的发展历程及其近期动态的比较,可以说两国在律师行业规范建设的外在制度环境及所要面对的问题既存在共同之处又存在重大区别。共同之处既存在于整体体制方面,也存在于所应对的形势。从整体体制来看,美国律师行业的管理与中国一样也是一种两结合的体制:美国法院的固有管理权力与美国律师行业自治权力彼此结合,尽管其具体结合的方式和两者之间的分工与当前中国的两结合存在相当的差别。而商业化浪潮对律师业的影响却是两个国家所要共同面对的外在难题。这些共同之处正是中国在制度上学习和借鉴制度相对发达的美国的重要前提。在共同之处以外,中美两国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所涉及的问题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中国所需要面对的转型问题是美国所没有遇到的,而美国所要应对的商业化侵蚀与过度职业化交错复杂局面也是中国当下所没有的。这种差别的存在决定了我们在对美国律师职业规则进行移植和引进时要保持相当的谨慎。谨慎并不是要排斥对先进制度和理念的学习,而是要求我们在制度移植之前要先做好足够的理论准备和配套制度准备,而这种立场和态度也恰恰是《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一书的出发点。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从全书写作的整体关怀来看。作者实际上是从我国律师业现代化的之制度准备的高度来安置我国当前的律师职业规则建设的。在本书的总序中,作者纵览我国律师业现代化进程的全局,进而将律师职业规则的完善作为我国律师业现代化的第一要务(代总序)。正是在这种整体关照的视角之下,在这本研究美国律师职业规则的专著中,作者尽管相当的克制,但却依然会在不经意间流露出对中国问题的关切。比如说,在介绍和解说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运作状况过程中,作者常常会揭示这种制度运作状况对我国当前相关制度建设可能富有的启发(比如专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