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中国律师行业规则的这种变迁及其意涵,我们必须从促成这种变迁并赋予其意涵的时代背景谈起。当代中国律师这个行业的发展变迁的最大背景便是是律师业的“脱钩改制”。律师业的脱钩改制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从宏观层面看,律师行业管理体制从原来隶属于司法部直接领导逐渐独立直至发展到今天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两结合体制”;从中观层面来说,律师所开展业务的机构也由原来的法律顾问处逐渐改制为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从微观层面来说,律师身份也由原来的国家法律服务工作者逐渐成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全国范围来说,这一进程还在进一步的持续当中,各个地方呈现出不同的进展程度。[④]律师的脱钩改制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便有了一些尝试,比如1984年8月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后,一些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并在经营管理上进行了改革的尝试,1986年7月,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而且在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开始了合伙所和合作所的尝试。不过,真正大规模的改制还是从1988年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开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为原有的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因为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成为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第19条),传统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这样运作模式。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报告中将法律、会计审计咨询等纳入第三产业,根据这种精神,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明确将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并确立了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行业管理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制。这个方案基本上确立了中国律师业此后十数年的改革走向。
律师业逐渐脱钩改制之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便成为作为管理主体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应对的一个问题。1990年的《
律师十要十不准》和1993年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便是应对此一难题的结果。《
律师十要十不准》以简明扼要的十句话规定了律师的执业纪律,其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律师行业规范的一些内容:比如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义务、为委托人保密义务、禁止不正当竞争义务。1993年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则是对《
律师十要十不准》的进一步细化。1995年7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行业管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重要事件,在此次代表大会上,律师行业选举产生了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的理事会和领导班子。1996年,全国律协便颁布了《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这一规范取代了原来司法部颁布的行业规范,标志着我国律师行业行为规范进入了名副其实的建设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