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著来说,任何的归纳和评价都是拙劣和偏颇的。本文并不试图还原作者的写作,而是希望从本书言说的中国背景出发,对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中国实践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讨论。因为任何言说的意义都只能在具体的时空背景中找寻,而对处于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来说,任何对域外法治状况的介绍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其对国内相关问题研究之深入探索的促进。为此,本文第一部分将从共时性出发,对中国律师行业规范的具体背景做一点简要的介绍,权且当作《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一书在国内出版的一个背景性脚注。第二部分将从历时性维度出发,介绍美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从伦理到规范的发展历程,进而探讨美国与中国在律师行业规范研究上所可能具有的启发意义。第三部分则主要关注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对行业规范的行业管理性质进行一个反思。职业伦理与职业规范的关系重建以及行业规范性质的系统反思既是重建中国律师行业规范的核心问题,也是本书从宏观上给予我们最重要的启示。
一、脱钩改制背景下的中国律师行业规范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我国开始了律师业的恢复和重建工作。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内中将律师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主要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又是国家单位性质的法律顾问处,其身份自然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同,对其行为的规范自然也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同。暂行条例对律师行为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三条:“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这个条例虽然也规定建立律师协会组织,但是律师协会组织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增进国内外法律工作者的联系”。
这种情况下,律师行业并不需要专门的行业规范。我国的第一部律师行业规范应该从1990年
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十要十不准》算起。此后我国又公布了四部行业性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1993年)、《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全国律协,1996年通过、2001年修正)、《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从这一发展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国律师行业规范实际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略到精细、从行政主导到行业主导的过程。如果将律师行业行为规范置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现代化背景之中,这种规范的变迁实际上一方面源于行业本身环境的剧烈变革,另一方面也是这种激烈变革所必然带来的价值诉求及其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