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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恐立法模式的重构

  
  一、反恐立法模式重构的刑事实体法应对

  
  在我国,有关恐怖主义的犯罪散见于刑法分则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章之中。鉴于恐怖主义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及保证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笔者认为,应当就恐怖主义犯罪制定单行法律,以对其进行较为系统、严密的规定。如《法国刑法典》把恐怖主义活动罪规定在第四卷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中的第二编之中,分两章对恐怖主义活动罪加以规定:第一章为恐怖主义活动罪,对恐怖主义活动罪的概念、行为方式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等作了相关规定;第二章规定了对恐怖主义活动者减免刑罚的条件以及外国人在法国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一些附加刑。

  
  (一)严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法网

  
  严密刑事法网,被证明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一种有效的刑法机制。 [4]严密刑事法网,就是把与犯罪相牵连的一些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刑事处罚圈,其实质就是犯罪化的过程。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刑法规定方面的疏漏,会更效地打击犯罪。

  
  笔者认为,严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法网,最重要的应该是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相牵连的行为犯罪化,通过打击支持、包庇恐怖组织等外围型犯罪,加大打击有组织犯罪包括恐怖组织犯罪的力度。比如,包庇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接受恐怖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接受恐怖组织贿赂的受贿行为;妨害对恐怖组织调查的行为等等。例如,1996年修订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受贿罪进行了分解,规定对普通受贿罪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的权利。但是,它对于有组织犯罪相牵连的受贿罪从严惩处,如对有组织犯罪的团伙的受贿罪,均处7年以上1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还可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严密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规定,突出地表现为:增设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或以袭击网络为目标的新的恐怖犯罪罪名,并配置适当的法定刑;完善作为恐怖犯罪下游犯罪的洗钱罪立法,使其作为制止恐怖犯罪的配套制裁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使之成为从经济方面堵塞和打击恐怖等犯罪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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