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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与情感之间

  
  四、结语

  
  许霆案暂告一段落,但由该案折射出的问题却依然存在,虽然有学者试图从理论上寻找法院减轻处罚的合理性[10],但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法官在法律规范与大众情感之间的抉择是存在问题的。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个案均有其独特性,不可能如法律规定那般机械的发生和发展,这就决定了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必然存在的差距,为了适当弥合这样的差距,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采取了是相对不定期刑,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样一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应当有一定的尺度和标准,否则难免陷入滥用裁量权的泥潭难以自拔。在规范与情感之间,法官能做的,应当是依据规范,而不是凭借情感,[⑥] 尤其不能受到大众情感倾向的左右——或许做到这点很难,但这正是法治国家的必须。

【作者简介】
赵世峰(1982—),男,汉族,河南焦作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截至笔者写作本文之时,在所收集到的文献之中,也不乏2009年所发表的一些论文,而这些文章的发表时间距该案审结已有近一年了。相关文献在此仅举几例:李兰英.量刑的技术与情感——以许霆案为例.政法论坛,2009,(3);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中外法学,2009,(1);赖修桂、赵学军.从许霆案看刑法的谦抑性.法律适用,2009,(2).等等。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对于如何判断这种一致性,标准似乎很难确定,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我们似可以依据一般的价值评判标准来衡量,这种一般的价值评价标准,笔者暂且将其界定为在案件发生的当世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
极其典型的例子是,云南一名叫何鹏的男子,与许霆的行为几乎一致,只是数额为40余万元,2002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各方的关注,该案被告何鹏也就没有了许霆的“运气”,至今仍在监狱服刑。参见李朝涛.“云南许霆”父母称要为儿子翻案.http://news.sina.com.cn/s/l/2008-04-01/025615264267.shtml,2009-6-20.
该调查共有10559人参加投票。
此处的情感,既包括法官的个人好恶,也包括像许霆案这样的案件被民众关注后所产生的情感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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