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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与情感之间

在规范与情感之间



——试析“许霆案”的量刑

赵世峰


【摘要】许霆利用银行系统的错误,使用其银行卡多次恶意取款数额达17万余元,该案经法院的几次审理之后,由有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引发了包括学术界和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讨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是合法的,而后法院的改判却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界的舆论和社会压力给法院的判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们应该尽量避免这些影响。
【关键词】规范;情感;许霆案;量刑
【全文】
  
  一、案情简介暨问题的提出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旁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前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l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郭安山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于 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彼时,其犯罪所得17.5万元赃款已被挥霍一空。2007年11月20日,该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时即产生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提款17万多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钱款挥霍花光,此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P321)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许霆上诉。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许霆案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许霆案。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许霆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之后,于2008年8月20日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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