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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规制危机及应对

  
  3、许可。在高度信息不对称的领域,许可的设定成为必然。在我国,目前经济性领域应该去探求放松规制或者更为市场化的规制进路,但是在风险规制领域依然有必要去强化和完善相应的许可制度,这包括对职业资格的许可,以及对产品的许可。由风险规制机构来进行事前许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的规定,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国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学品等高风险领域都设定了许可制度。许可制度同时也需要在颁发许可证之后的定时规制抽查,尤其是对药品、食品等领域的监督与风险防范。

  
  (二)市场化的规制形式

  
  以上讨论的是三种相对传统也是经典的风险规制形式,这些都是行政强制力为基础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形式,它们给企业施加了高昂的守法成本,易于滋生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之间的敌对意识,也难以受到公众和舆论的支持。因此晚近风险规制机构开始减少对被规制者发号施令,而是引入经济诱因等更为市场化的进路从而让被规制者沿着行政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主要的市场化规制形式有税收、收费、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补助政策和共同基金等。

  
  五 应对:风险规制过程中的程序设置

  
  可以将环境、药品、核能等领域的风险规制过程,分为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和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两个阶段。风险评估步骤的专业性更强,更侧重于对科学事实的认定,来度量特定物质所带来的风险。风险评估一般可以分为四步,以苯的职业卫生标准制定为例:第一步是确证可能的风险,判断苯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致癌,还是工业用苯才致癌,还是特定场所特定浓度的苯才致癌;第二步是通过剂量-效应曲线的描绘,来绘制出接触苯的浓度和致癌风险变化之间的关联,可以通过流行病学分析,或者通过动物实验的推演来绘制曲线;第三步是去判断人体可能接触多少浓度的苯;第四步是对作为有毒化学物质的苯进行归类和定位,来判断是否属于致癌物,是一个强还是弱致癌物。风险评估更多是一个“纯”科学问题,因此更多的要留给科学技术专家进行专业判断。

  
  在风险评估之后的风险管理阶段,规制者要考虑规制手段能在多大程度上消除特定风险,本身又是否会带来新的风险,会给相对人的实体利益带来怎样的影响,会带来怎样的附加成本,执行起来会遭遇到怎样的困难。只有在科学技术专家、政策制定者以及产业界的协力下,才能厘清这些“跨科学”或者说是“科学政策”的问题,才能有效的将风险评估结果、工程技术数据以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关切整合起来,权衡政策替代进路,出台切实可行的规制措施。

  
  在风险规制过程中,还应当努力选择一个合适的程序论坛,以促进不同利益团体间能就事实和价值上的差异进行协商,从而达到“一致同意”。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对特定事件加以认定的调查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则更类似于所谓的“科学法院”(science court),它过于严格的将科学的事实认定与后续的政策选择相分离,对于处于科学知识前沿且具有高度政策考虑的风险规制而言,这样的程序论坛也是不适宜的。风险规制中最为普遍接受的还是“技术委员会模型”,技术委员会是由来自制造厂、消费者、工程技术专家、政府部门、实验室和研究机构等不同部门的成员组成的,他们根据科学规范,分析科学报告,就对科学数据的分析和推理展开争论,通过商谈讨论,针对每个具体的领域和产品,来做出决断。这样的程序装置不仅可以整合进去公众参与的部分要素,而且还可以反映出不同科学见解间的纵横捭阖,从而在科学和民主的紧张之间达成相对最优的选择。在我国的药品审评、环境影响评价、核电站许可等诸多风险规制领域,技术委员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技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均衡,委员会讨论的记录应该能为利害关系人得到,或者通过网络等载体公开。[24]

【作者简介】
李燕,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诚谢沈岿教授开设之《行政法学》对风险社会相关知识的传授与思维的启迪及同学们在讨论课上观点的启发。此外,本文吸收了宋华琳先生在《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一文中建构的风险规制的大体框架,对他的研究成果表示致谢。
(捷克)米兰·昆德拉著,王振孙、郑克鲁译:《不朽》,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摘自凯斯·R·孙斯坦著、师帅译:《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部分。
Ulrich Beck,Risk Society,London,Sage,1992,p.183.
2005年11月13日下午1时45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大爆炸,酿成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21人轻伤,5人死亡,2人重伤,1人失踪,数万居民疏散。20日7时,吉林、黑龙江省界第一个监测断面检出苯超标,表明污染带前锋已经到达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21日发布公告,因市政府决定对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并临时停止供水,停水时间自22日中午12时起,时间为4天。吉林石化公司却强调,爆炸产生的是二氧化碳和水,绝对不会污染到水源,而且公司也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不会排放不合格的污水。于是,黑龙江省与吉林省在松花江水污染问题上发生了争执,黑龙江指责位于上游的双苯厂爆炸引起污染,吉林省回应说11月13日双苯厂爆炸后的确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但经过及时处理,污染度低于国家标准。23日,国家环保总局对两省的争执作出裁决,认定受双苯厂爆炸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接着,吉林省副省长矫正中代表吉林省对“吉化11?13事件”给哈尔滨市民带来的饮水安全问题表示慰问和深深的歉意。同时,不少市民纷纷将孩子和老人送到外地“避难”,从哈尔滨开出的火车和飞机票出现一票难求的紧张局面。24日,由于黑龙江是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150万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该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日早晨,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会见俄罗斯驻中国大使,向后者通报这次污染事故的全部详情。12月2日,解振华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而引咎辞职。同日,一些俄罗斯居民到中国驻哈巴罗夫斯克市领事馆门外抗议,要求中国更加详细地公布有关江水污染的信息。
刘小枫著:《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8页。
同上,第48页。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190页。
(德)贝克、威尔姆斯著:《自由与资本主义—与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话》,路国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Ulrich Beck,Risk Society,London,Sage,1992,p.40.
风险同样来自我们现在科学认识的不确定性,以食品为例,反映在我们对食品化学成分及其对于人体健康的长远影响的知识尚不完备上。食品分为天然食品与加工食品,尽管加工的食品的主要化学成分我们知道了,但是这些成分对人体的长期作用我们并非都清楚。食品中的微量物质,相当多的是只知道其元素组成而不知道其存在的化学形式,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的长远影响就更加不清楚了。弄清楚这种长期影响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些成分复杂的物质进入更加复杂的人体之后,相当难研究,我们很难象做物理实验那样对不同个体的人进行受控实验。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页。
在英国,风险规制指的是公法中一块相当广袤的领域,这包括环境法、食品安全法及健康和安全规制。风险规制可以被理解为包括为包括三部分:标准制定;通过规制策略适用这些标准;以及规制制度的实施。标准是规则,因此它是“在特定类型情况下,对行为或活动加以规定或引导的一般性规范”。健康和安全部将其界定为:“要去除或削减特定危害所致风险时,所必须适用的一般性控制措施”。
(英)Elizabeth Fisher著:《风险规制中的标准制定和对责任公共行政的探求》,原载《牛津法学研究杂志》,2000(3)。
15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国内和国际的环境政策法律来讲是一个新名词,但在几百年前的公众健康实践中已经存在。1854年在伦敦发生“约翰·斯诺斯(John Snows)和霍乱”事件是一个典型的风险预防原则的案例,包罗了该项原则的最关键的几项要素。1854年8月31日到9月9日期间,在圣·詹姆斯(St James)教区包括金色广场约有500人死于霍乱。约翰·斯诺斯是一名医生,经过其调查研究后认为霍乱的流行与适用的抽水机有关系,建议将这些抽水机移走,政府接受其建议,结果这一措施制止了霍乱的进一步蔓延。之所以将其称为风险预防原则的一个典型案例,在于约翰·斯诺斯的理论在当时并不被科学所证实,当时主流科学家认为霍乱是通过空气传播的,不可能通过水源传播,存在一种科学的不确定性,然而政府机构在进行决策时接受了这一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的建议,这与今天我们所论述的风险预防原则是完全吻合的。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年版,第357页。
卢曼:《一种法律的社会学理论》,转引自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年版,第359页。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年版,第365页。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年版,第374页。
朱建庚:《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页。
同上,第167-168页。
European Commission.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on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http://www>. Europa. eu. int/eur - lex/en/com/cnc/2000/com2000-0001en01. pdf.
宋华琳:《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四期。
宋华琳:《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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