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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规制危机及应对

  
  一 背景:从风险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

  
  “风险”这一概念从何而来?其最早起源于17世纪海上保险业中估算帆船驶入未表明水域的可能损失,后来用来在银行业务或投资时,对投资可能结构的计算。这种结果是可以通过计算量化的。[5]70年代后期,化工厂和核能工业的污染(如外泄事件),使社会科学家开始用这一术语来指涉技术和社会发展的灾难性后果。随着生态危机问题热化,“风险”概念自80年年代以来已从单纯技术—经济的范畴扩展为一个社会理论范畴。德国著名社会科学家贝克就用“风险社会”来指称当代社会区别于“工业社会”的形态及性质。[6]

  
  贝克所说的风险,指称的是完全逃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的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它们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7]安东尼?吉登斯和乌尔里希?贝克将这种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称作“人为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ies或fabricated uncertainty)。

  
  风险的概念意味着:(1)风险既非毁坏也非对安全的信任,而是“虚拟的现实”;(2)一种具有威胁性的未来变成了影响当前行为的参数;(3)风险直接地和间接地与文化定义和生活是否可容忍的标准相联系,它涉及“我们想怎样生活?”这一价值判断;(4)“人为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暴露了国家—政府控制风险能力的匮乏;(5)当代的风险概念关涉知识(knowledge)和不意识/没有知识(unawareness/non-knowledge)的某种特殊的综合;(6)新的风险类型可能同时是地区性的和全球性的;(7)日常的认识遮蔽了危险的传播和活动,因此知识和风险的潜在影响之间存在差距;(8)风险社会的概念消除了自然与文化之间的差异。[8]风险社会中有害技术的无处不在、科学研究的缺陷以及没有能够找到有效控制的制度性控制手段,整个社会因为技术的威胁而惶恐不安。

  
  风险在风险社会中已经居于“准主体”的地位。那么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有何表现?根据贝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普及性

  
  在风险社会中,原本特定的人、时、地的风险,在科技的高度专业化与分化的情况下,已经跨越了特定人、时、地的界限而成为普及性甚至全球性影响的风险。如一个工厂发生事故,该事故所能影响到的人,只是在该工厂从事工作的人。但是,当今的高科技和生态的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如生态环境的破坏等,每个人都会受到波及,并没有职业、阶级、种族之分,且在时间上也没有界限,一旦出现就会持续和全面扩散,彻底突破特定时间、地点、人物的限制。高科技风险的特质使得风险影响所及带有全球性、普及性。另外经济贸易市场的全球化,也在另一方面成就了风险的全球化。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英国疯牛病的例子。当英国的牛肉出现问题的时候,应该只有当地的人民才有吃牛肉中毒的可能,但是因为全世界的肉品市场是流通的,所以有可能中国的居民也会因吃牛肉而中毒,所以吃牛肉中毒的风险因食品市场的全球化而全球化。所以,现代风险有普遍性的性质,其影响广及各地的人,只要是地球上的生命形态,皆是现代风险的可能受害者。

  
  2、风险的人为性

  
  在工业社会,可以明确地分清风险制造者和受害者,风险更多的来自于自然界。但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和受害者往往难以区分,风险的制造者往往是人本身。贝克用“回力棒效应”来比喻这种现象。回力棒由澳洲的土著猎人发明,可以射出去打到天空的猎物后再飞回来。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制造者最终将成为风险的受害者。现代风险的制造者,实质上是人自身。人对自然的掠夺、对环境的破坏、人制造了高科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而这些人造物往往又摆脱了人的控制,将其风险后果又还给了人。

  
  3、风险的知识依赖性

  
  当今社会的风险是以毒素或放射性形式存在,人通过肉体感官根本无从感知它的存在。“这个社会在技术上越来越完善,它甚至提供越来越完美的解决办法,但是与此相关的后果影响和种种危险却是受害者根本无法直接感觉到的。”[9] 所以,当今社会的风险具有很高的知识依赖性质,只有依赖于知识、凭借知识的传播、教导,才能被人们认识到。也就是说,人们无法直接以感官来体会高科技存在的风险,惟有当人们拥有该方面的知识,才能了解他的风险性。

  
  4、风险的日常性

  
  风险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无从逃避,因此,贝克认为,风险是现代人的宿命。[10]

  
  5、风险的不可预测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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