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的公法学研究,其研究对象和主题应均衡分布在各主干研究领域,不因疏漏而留盲点,亦不会因重叠而致重复;反之,不成熟的公法学研究,其研究主题则分布不均,既有疏漏又有重复。公法学总论研究还应关注部门公法的边缘性主题,填补残留于不同部门公法学之间的研究空白。例如公法理论基础研究、公法激励机制的设计等。未来的公法学研究完全可以拓宽自己的视界,对社会中生动活泼、气象万千的公法现象、对部门法疏漏或无力解决的问题予以综合研究。
三 反思:中国公法学之功能
公法的功能,美国学者沃尔特李普曼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管制最少的政府,这完全正确;但同样正确的是: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服务最多的政府。”现代公法功能的重新定位是:规范和调整公共治理关系。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和广泛的公众参与这两种基本因素整合而成。当前正在兴起的公共治理与公法转型之间具有互动性:一方面,公共治理格局的确立与发展主要依赖公法,需要通过公法来确定“善治”目标,建构一个由治理领域、对象、主体、方式、责任、后果等共同构成的公共治理行动结构;另一方面,与国家管理不同的是,公共治理对公法的功能定位、利益基础、价值取向、公法行为模式、公法责任、公法机制设计以及公法方法创新等提出迥然不同的要求,公法要适应和回应公共治理的需求,就必须从国家管理导向转换为公共治理导向。
就此而言,西方近几十年来公法以及公法学的发展无疑对此做出了回应:韦德内斯伯理不合理[9];行政国家的法治模式的理论构建,例如美国学者就提出了由“传送带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转换,英国学者则对“红灯理论”、“绿灯理论”乃至“黄灯理论”进行讨论,日本学者提出了“行政过程论”。[10]
中国公法学的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基础需要从批判的怀疑主义转向思考一个良好的社会如何得以维系,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经济效率和公民精神两个方面加以构建。统一公法学通过对公法的价值之维、政治之维、经济之维、社会之维等多维结构的深入探讨,实现公法学的建构与政治变革、公共善治的良性互动。
四 反思:中国公法学之研究方法
公法学方法体系主要由公法方法论、公法研究方式、具体的公法研究方法与技术三个层次构成。[11] 关乎公法学研究方法的法律方法论代表着一种运用多种学科知识、方法和研究进路来寻求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探索和努力。我们听到很多关于法律方法论的词汇,比如法律论证、法教义学、法律续造、非形式逻辑、可辩驳性、融贯性、可接受性、证立、论辩等等,二战后,学者们将解释学、修辞学、论题学、语义学、语言哲学、分析哲学、符号学和沟通理论等理论与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极大丰富了法律方法论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