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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学研究现状的一点反思

  
  近代以降,由于政府广泛干预社会和市场经济,公、私法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尽管如此,公、私法之间的基本界限仍然收到普遍承认。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公域和私域、公法与私法都是一个变动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形成,社会主体的自治性、自主性和独立性不断增强,社会物质、精神、文化等资源不再被国家完全垄断,一种新型的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兴起,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开始拥有和分享各种资源,私权利可以不再完全依赖国家公权力,而是直接运用社会组织自主和自力救济来实现,这样,传统的国家社会一体化体制被最终打破,逐渐形成了国家社会两元结构;相应地,在公权力结构上也就形成了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二元对峙结构;而且,在社会公权力结构中,权力的类型也很多。随着权力的社会化,公权力活动领域不断扩张。凡公权力所到领域,均是公法所要规范的范围,公法数量成倍增加,公法领地日益膨胀;公法不仅早已冲破私法形成的强大场力,而且不断介入传统上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呈现出公法不断加强、私法相对缩小的格局和态势,以至有学者甚至指出:“对于一种社会的法律秩序来说,私法只应当被认为是一个仅具有暂时性质的且日益缩小的个人能动领域,她暂时还残存于无所不涉的公法领域之中。”[8]

  
  公法领域的极大扩展,对传统公法学提出了挑战。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有着很大的不同。对于这种公共权力,任何一个传统部门公法学都未将其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也很难将其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这形成了公法学研究上的一个创新点。另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权力既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权力。研究执政党的权力运行规则,为中国的依法执政提供理论支撑和公法制度保障,如何理顺社会公权力、执政党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如何协调社会公权力、执政党权力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如何寻求这些公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发展,这些都是传统部门公法学无法胜任的。超越部门公法学的偏见和樊篱,俯瞰整个公法王国,这是中国公法学界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这又成为中国公法学研究上的一个创新点。“公法是所有规范和调整公共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与部门公法之间并非完全对应。虽然公法规范主要存在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典型的部门公法之中,但在因公、私法交融而致的社会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当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公法规范,甚至在民法中也有少量的公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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