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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学研究现状的一点反思

中国公法学研究现状的一点反思



研究对象、功能及方法

李燕


【全文】
  
  一 问题的提出:公法学,何以成为可能

  
  历史的云谲波诡中,社会生活的法律化是从私法开始—私法以对个人权利的弘扬和对自由的永恒追求而著称于世—如果不把彰显国家刑罚权的刑法算进去的话,国家公权力被法律驯化,已是相当晚近的事情。一直到20世纪,公法的发展一日千里,私法和公法的互动与冲突,才逐渐成为法学的重要课题。正如庞德指出的:“今后法学思想的道路,似乎是一条通向合作理想而不是通向竞争的自我主张理想的道路。”21世纪则俨然是公法的世纪,因为在这个世纪里,公权力比私权利更需得到法的规制,公法在当今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已愈来愈显现,诚如夏勇所言:“法治既是一个公法问题,也是一个私法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是一个公法问题。”[1]公私法划分不仅具有深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同时也与法律自身发展的区域传统有关,它是一种法律思维,一种法律认识的工具,我们需要承认的是,公私法理论是大陆法系学者的精巧创造,但是对于任何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实践都有借鉴的可能和意义。[2]《大陆法系》[3]一书的作者梅利曼教授对此有精辟之见,法律植根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所出现的特定需求作出回应。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人们认识、阐述和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一定的历史方法。

  
  研究公法学必须具有一种解决问题的意识。整合公法学研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法律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因此研究公法不能一味简单地翻译国外理论著作和引进相关的制度,而是要时刻抱着为解决我国问题而研究公法之治、公法之学。公法深深根植于它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这样一种路径至少可以确保我们对公法性质的探求牢牢地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性之中。[4]在西方,寻求在社会发展的语境中表述和阐明公法问题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智识活动。[5]中国现代公法的语言、概念体系统统不是“本土资源”,而是西方的“舶来品”、移植物。我们面对的是中国的问题,但却需要在西方的思想传统中思考对策,这就是我们的知识困境。[6]此外,公法学提出所处的另一个困境和深刻背景就是:日益强化的学科界限和相互分割的学科结构,公法学者的视角越来越局限和束缚于一个单一、孤立的领域之中,各个公法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正在逐步演化为相互之间的疏远、误解和对立。我们已经无法回避“整体解决”,单个学科发展遇到的根本障碍,部门法学自身无法克服,只有整体解决才能个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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