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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稳定发展的法律类型之比较研究

  

  《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近几年的作用有所弱化,主要原因是:第一,货币政策已经让渡给欧洲中央银行,德国不再拥有货币政策的决策权;第二,实践中,该法规定的“经济不景气时允许政府扩大财政赤字、经济景气时缩小财政赤字”难以实施。因为每一届政府都希望能出政绩多办事,并不会主动在经济景气的时候削减和补足财政赤字,结果使得财政赤字总是高居不下;第三,最近几年的经济困难已不再是周期性问题,而是结构性问题,这是该法所无法解决的;第四,经济全球化下,一国的经济主要受国际市场油价、世界经济增长和汇率影响,该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尽管如此,该法规定的一些问题仍然是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首先,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即怎样界定市场与政府作用的边界;其次,信息基础、协调机制的构建与调控手段的配合问题;最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才能防止政策被滥用。欧盟成立后,德国转向应用法制传统和习惯影响和主导欧盟立法。


  

  法国自1947年开始制定中长期计划,1957年之前的计划,将重心放在重建经济,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均衡发展经济。从第四个中长期计划开始,正式将计划从“现代化与装备计划”改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均衡发展。从1976年开始,法国进入计划危机阶段,出现“计划失灵”现象。为缓和计划危机,1982年颁布的《计划化改革法》提出计划立法的改革方案,使计划工作民主化、合法化和分权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既注意宏观调控经济,又不失微观经济的自由和效率,做到适度干预。其于2008年制定的《经济现代化法》,旨在通过多项经济改革,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提高居民购买力,改善一直过低的经济增长率,共有175条,规定了30项措施、四个部分:{22}中小企业的发展、竞争、法国的吸引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资金调动。该法重在鼓舞企业家的信心、刺激竞争、提高法国的投资吸引力,以振兴法律经济、发动经济引擎,推动开放的市场经济向前发展,在刺激经济和能源增长的同时,消除结构和监管所面临的障碍。对于解决民众所关心的购买力提高问题,一是增加就业机会,二是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


  

  日本实行以自由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亦称社团市场经济,这是由其特殊国情及其所处的特定历史环境决定的,并确实实现了超常经济增长。日本政府积极主动干预经济,特别是强有力的经济计划导向和卓有成效的产业政策调控。战后日本经济在政府直接扶植和保护下迅速发展。政府于1946年成立经济安定总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为促进产业合理化、振兴贸易、振兴新产业等制定了产业政策法,规范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和介入。1946年制定、此后多次修订的《物价统制令》,规定所有价格由国家管制。在发生紧急状态或自然灾害时,政府首要工作是调节供给、组织货源、推进库存卖出,还提倡民间、企业调整储备。如果情况更严重,政府可能控制价格和流通。为此,1973年制定的被称为“生活二法”的《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和《关于同生活有关物资的垄断抢购及惜售紧急措施法》,旨在对异常状态或紧急状态下的重要商品价格进行调控,以保障国民生活安定和国民经济顺利运行,注重解决物价的高涨和买卖的囤积问题。日本从1956年开始正式实行“经济自主五年计划”,包括全国综合性国土开发计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公共事业计划。日本1960年的《贸易自由化计划大纲》、1976年的《产业结构长期设想》、1980年的《80年代通商产业政策设想》、1986年的《面向21世纪产业社会长期设想》、1990年的《公共投资十年计划》等一系列立法,表明其具有较强的计划性。


  

  能源自给率较低的日本,专门制定《石油供应适应法》(1975)。此外,还颁布《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953年制定,2002年修订)、《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3年制定,1975年修订)、《关于促进进口及便于对内投资事业的临时措施法》(1999年修订)等。近十几年,日本经济不景气,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为改善财政收支状况、刺激经济增长,日本政府于2006年制定了《经济成长战略大纲》,主张为实现经济成长新目标,必须在实行经济、财政一体改革的同时,抓紧税收、支出的一体改革。特别注重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能源不足问题,主张运用财政拨款,并促进人口增长,进而实现经济增长;以此为基础,2008年初制定《日本经济的道路和战略——开放的国家、全员参加型成长、与环境共生》。{23}相似地,亚洲四小龙创造的经济增长奇迹,无不受到宏观经济立法的影响,如新加坡的《经济与发展鼓励法》(1986)、韩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970年制定,1996年修订)、《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1999)、《促进外国人投资法》(2001)、《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20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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