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以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为调研视角
谷丹
【全文】
案件综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凡是自己建造、委托施工单位建造或者参加统建且为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的范围。商品房包括期房和现房两种,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现售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
综上所述,有人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范畴。
一、数据统计
表一:我院近3年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表二:我院近3年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主要类型
表三:我院近3年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中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表四:我院近3年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结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