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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难免,剽窃是罪?

  
  所以,抄袭不可怕,无顾忌地把抄袭变成剽窃才是可怕因而可恶的。

  
  明明是他人的文句、文章、论著,自己抄而用之;明明是他人的观点、理论、思想,自己袭而用之,还要据为己有、视为己出,贴上自产的标签,以之获名、赚利甚至捞权,这就是剽窃。

  
  剽窃一词造得有些巧妙。剽者强悍,以强悍之力夺取,可称为剽取;但窃指偷取,非公然强夺者谓之窃。所以,剽窃一词应该包含二层意思:一指剽取,一指窃取。这就是说,剽取和窃取二义合构成剽窃之概念。

  
  验之现实中的一些剽窃者的作为,剽窃概念之二层含义应该更为显明。

  
  如,某教授在自己不知其具体内容之弟子论文上签上大名,使该论文作为此教授之产品发表于刊物。这种行为,无论撰作此论文之弟子愿意与否,皆可看做是强夺行为,在剽窃概念中应该属于剽取的部分。而其弟子撰作该论文的方式是将他人的论文全部或部分地抄袭过来,隐去原作者之名,而署上自己之名。这种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皆可看做是私下偷取,在剽窃概念中应该属于窃取的部分。

  
  基于这样的一些分析,我们应该看出,共和国的著作权法,只有关于剽窃的规定,没有关于抄袭的规定,是恰当的。因为抄袭难免,抄袭成了剽窃的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著作权法四十条中,既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的规定,又有“剽窃他人作品的”的规定,前者可看做是一类剽取,后者应该包括剽取和窃取。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对剽窃人的处罚措施没有多少力度。这不是说著作权法可能难有很好的执行,而是受著作权之性质所限,不可能对剽窃行为人有多么严重的惩罚。所以,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要求剽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我们是否还应该考虑,给予剽窃行为人更重一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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