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欧盟《里斯本条约》有关体育运动问题的条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尤其是几个主要的民间体育组织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是,该条款能否真正实施还有待于《里斯本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情况。
4 欧盟法视野下的典型体育运动问题
从欧盟法的角度来讲,其调整的主要是经济问题。欧洲法院的判决多次指出,只要有关的体育运动属于《欧共体条约》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其应当遵守欧盟法的规定。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体育法律问题只是体育运动的部分内容,有些法律问题尽管不涉及经济性的体育运动,但是因为其在欧盟社会一体化过程中的重要性也需要认真对待。从欧盟法的角度来讲,需要迫切关注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法律问题包括流动自由和开业自由,体育比赛的转播权问题,竞争法对体育运动的调整以及反兴奋剂问题。
4.1 体育运动与劳工流动自由和营业自由
1995年欧洲法院做出的博斯曼判决承认职业球员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范围内的转会属于《欧共体条约》的39条意义上的劳工流动自由。因此,作为欧盟成员国国民的职业运动员合同到期后,若转会至另一成员国的俱乐部或者与其签订新合同,不需要支付转会费。实际情况是,流动自由不但适用于职业运动员,而且适用于业余运动员。欧共体法有关不歧视和流动自由方面的规定以及欧洲法院做出的类似判决同样适用于欧盟内的业余运动员。对于想融入当地生活的欧洲人来讲,从事业余体育运动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欧洲法院的判决也曾经指出,欧盟成员国国民享有居住在另一成员国并从事休闲活动的合法权利,包括体育运动。因此,体育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则如果限制了欧盟成员国国民的活动就是有违欧盟法的规定。
人员自由流动还涉及劳工资格的承认,对于体育运动来讲就是球员的培训以及教练证书的承认等。不同成员国之间有关运动员培训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在跨国转会的时候就会出现承认另一成员国运动员或者教练的资格问题。在这方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关于资格承认的最新指令是2005/36/EC,规定自2007年10月20日起,任何在欧盟成员国工作的人都可以按照与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条件从事其原来培训的职业。
与劳工流动自由密切相关的还有营业自由,从体育运动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开 设俱乐部的自由。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3条规定,对于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创办实体的自由施加的限制应当予以禁止,同样对任一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创建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下属机构施加的限制也应禁止。这方面的例子主要是,一些体育俱乐部在其成立地运营的同时想在其他成员国再开设新的俱乐部,另外一些大的公司实体同时购买多家不同成员国的俱乐部的股份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4.2 体育运动和视听媒体
从体育运动的角度来讲,体育运动和视听媒体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体育比赛节目的音像转播。电视是欧洲职业体育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尤其对于职业足球和F1(一级方程式汽车)赛事来讲其重要性更明显。借助于电视转播,体育运动能够吸引更多的眼球和注意力,因此转播商也愿意出价竞买观众喜爱的体育比赛的独家电视转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