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欧盟
宪法条约》并没有用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或者单独的条款来对体育运动问题进行规定,它只是把体育运动纳入到教育、青年和职业培训一类中。尽管欧盟委员会曾经强调体育运动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也即社会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文化功能和公共健康功能,但是《欧盟
宪法条约》却只是规定了其中的两种功能,也即社会和教育功能。[5]
尽管如此,通过《欧盟
宪法条约》对体育运动问题进行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首先,应当强调的是,如果说欧盟以往对体育运动的态度是无规律的、被动的或者临时的话,那么《欧盟
宪法条约》就终结了这种看法。体育运动最终得到了欧盟的承认,并已经成为欧盟推行社会、教育、培训和青年政策的工具之一。其次,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以处理涉及体育问题的争议时,欧洲法院及其初审法庭可以从《欧盟
宪法条约》的规定得到某些启示。 再次,第282条的规定也表明,欧盟关注的是逐步建立一个欧盟通行的体育政策,可以认为该条为欧盟体育运动规定了一种模式,也即欧盟体育运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体育比赛的公开和平等。简而言之,《欧盟
宪法条约》意欲强调的是,不遵守内部平衡和独立性原则的体育比赛形式的出现会对欧盟体育运动带来危险。[5]
3.3 《里斯本条约》及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欧盟
宪法条约》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法国和荷兰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
宪法条约》,使得这部被寄予厚望的
宪法条约陷入困境。为推动欧盟制宪进程,2007年10月18日,在原《欧盟
宪法条约》的基础上,欧盟首脑会议通过《里斯本条约》。根据欧盟各国首脑达成的框架协议,新条约不是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而是对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和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行修改增补的一部普通法律。从《里斯本条约》有关“体育运动”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第2E条和第124a条,而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欧盟
宪法条约》中有关体育运动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对此,有关体育组织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譬如,ENGSO认为,该条约将使得欧盟能够履行《体育运动白皮书》的任务,并且通过开辟新的体育融资渠道来支持这个欧洲最大的社会运动。[6]国际奥委会指出,有关条约对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进行专门规定将会强化欧洲体育运动的作用,体育运动不再是一项单独的经济活动;该条约为体育运动提供了合法的根据,也将会使体育组织更易于在欧洲实现体育运动的社会和教育作用。[7]国际足联有关发言指出,这种历史性的举动很受体育界的欢迎,其也反映了众多国际和国家体育组织多次表达的要求;国际足联一直要求应当承认体育运动的特殊性,《里斯本条约》表明欧盟部长理事会听取了我们的意见;从一般意义上的体育运动尤其是足球运动而言,该行动是至关重要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