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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体育与法制之关系研究

  
  随着该报告的发表,欧盟在体育政策方面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体育运动规章不与欧盟法相冲突。尤其是,通过与欧盟成员国以及体育组织的合作,欧盟委员会将会在欧洲法律体系的框架内积极保护体育运动的社会成就和作用。2000年1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在实现共同政策方面应当考虑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质及其在欧洲的社会作用的宣言”(尼斯宣言),指出欧盟应考虑到体育运动内在的社会、教育和文化功能并使之在尊重社会道德和社会融合方面发挥特殊的作用,强调体育运动的社会作用和体育组织的责任,在成员国内部以及欧盟法范围内都应当承认体育组织的独立性。另外,欧盟委员会把2004年定为“欧洲体育教育年”,借助雅典奥运会鼓励欧盟各国的教育和体育机构携起手来,共同致力青少年体育和教育事业。除此之外,其目的还在于把体育运动更加有效地融入到教育中,以及更加有效地传播体育运动的价值。

  
  尽管欧盟文件缺少对体育运动的直接规制,但是欧洲法院的许多判决却裁定,欧洲体育运动的有关规则应当遵守欧盟法的规定,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博斯曼裁决。

  
  3 欧盟条约和体育运动

  
  伴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欧洲范围内的体育运动也逐渐呈现商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体育运动与欧盟法之间的联系也日渐密切。尽管欧盟条约中并没有直接关于体育运动的规定,但通过欧盟条约附带的有关声明、欧盟委员会决定以及欧洲法院的判决等,欧盟还是发展了一套自己的体育政策。这些体育政策考虑到了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并强调体育运动的文化、教育和社会作用。

  
  3.1 欧盟条约缺少体育运动条款的直接规定

  
  欧盟条约没有直接规定体育运动条款当然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欧盟作出的涉及体育运动的行为只是限制在互相沟通、作出决定、制定报告或者声明,尤其强调体育运动的社会和教育作用。由于欧盟条约没有为有关部门规定在体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法律根据,欧盟有关部门的行动总是小心谨慎以避免逾越自身的权限。此外,体育组织坚守规则自治,仅仅是不情愿地接受外来的干涉。在欧洲法院作出博斯曼裁决后,欧盟加强了其在体育领域的行动。[3]

  
  如同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那样,只要有关当事人从事的是欧盟条约规定的经济活动,譬如劳工、服务等,他们就要遵守欧洲单一市场的规定,体育运动的主要参与者(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联合会等)由于经济活动的原因也要遵守其规定。在这个市场内,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没有内部的边界,货物、人员、服务和资金可以自由流动。这个所谓的基本民事权利适用于欧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当事人,事实是,欧洲法院1974年作出的Walrave判决就已经裁定从事体育运动而获得报酬的运动员属于这个范围之内的人,应遵守欧盟条约的规定。

  
  自从欧洲法院作出Walrave裁决时起,法院就多次在判决中强调体育运动应当纳入欧共体法律的调整范围,尤其要遵守劳工自由流动和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欧盟委员会在博斯曼裁决后通过的“赫尔辛基报告”的主要目的是除了反对体育运动的过渡商业化以及经济入侵外,还有就是保护年轻运动员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不过,直至目前,也只有在阿姆斯特丹和尼斯会议上通过的两个体育运动声明强调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以及文化和教育作用。尽管这两个声明具有很重要的政治作用,欧洲法院的判决也多次提到它们,但是事实上,声明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且欧盟部长理事会在把体育运动纳入欧盟条约体系的问题上也是持回避态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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