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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体育与法制之关系研究

  
  除了博斯曼裁决的影响外,当时讨论的体育热点问题还有其他四个:体育训练的协调化、电视转播权、体育比赛的市场营销以及共同的反兴奋剂政策。[2]尽管体育和政治之间的关联关系早已存在,但是直到1997年,欧盟成员国才实际同意将一个涉及体育运动的宣言纳入到欧盟条约中。在《阿姆斯特丹条约》、《欧共体条约》和一些相关的法案通过之前,没有一个条约涉及体育运动。不过,阿姆斯特丹条约的最后条款也发布了一个体育运动宣言,这又进一步为欧盟作出与体育政策有关的裁决打开了门槛。

  
  必须明确的是,欧盟直接涉足体育运动并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欧盟最初关注的焦点并不是体育运动自身,更多的是依靠体育运动来实现某些目标。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欧洲共同体并没有对体育运动产生过很大的兴趣,一旦其对体育运动产生了兴趣,其关注的重点首先是作为一种潜在的广告工具和交流手段的体育运动。委员会1991年的报告指出:“欧盟组织机构对待欧盟范围内的体育运动有两种方式:一个重要的经济因素和一个恰当的公共关系工具。” [2]

  
  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有四个较大的措施促进了欧盟体育政策走向成功:设立欧洲体育论坛以强化体育代表之间的对话和合作要求;完善单一欧洲市场对体育运动的影响研究并对其进行经常评估;设立一个单独的促进体育运动发展的项目规划;以及在欧盟内部规范体育运动的管辖权。[2]而在欧盟内部,体育运动组织化也取得了进展。欧洲议会设立了一个文化、青年、教育、媒体和体育委员会,后交由教育文化委员会的体育总干事负责。由于体育运动的广泛性,其也涉及其他大多数总干事负责的问题。

  
  1997年,欧洲议会又一次呼吁对欧盟的体育政策进行改革。尤其是以德国人帕克起草的名为“帕克报告”的文件做出以下呼吁:承认体育运动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把体育运动纳入到《欧共体条约》第128条(现第151条)的调整范围;明确承认体育运动的独立性;一致同意将重要的体育比赛进行电视转播;成立一个起草《体育运动绿皮书》的体育运动特派组;召集体育部长会议;以及与欧洲体育运动组织建立持久的关系等。为达到这些目的,欧盟已经做出了很多行动,其后的欧盟各有关机构在发展体育政策方面的合作更加密切,与有关体育组织之间的对话也日渐频繁。

  
  20世纪90年代后期,欧盟委员会改变了其对待体育运动的态度,它不再把体育运动作为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承认其是代表欧洲身份的一部分。为了协调其在体育方面的立场和政策,欧洲委员会在1998年公布名为“欧洲体育模式”的报告,1999年12月将该报告提交给了欧洲理事会。该报告可以被认为是欧盟关于体育运动的最新政策,其中欧盟委员会阐述了自己关于体育政策的基本原则,例如继续坚持拒绝将欧共体政策适用于体育运动,并且拒绝以任何其他的形式涉足有关体育运动项目。尽管如此,欧盟仍然强调加强和促进体育运动的教育和文化作用。欧盟委员会仅仅是想直接涉足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问题以及与其他关联运动有关的体育运动政策。[2]不过,对于欧盟的体育运动问题,该报告指出有必要采纳一种新的方式,也即在保护体育运动的传统价值的同时吸收一些正在转变的经济和法律因素。为了实施此种方式,不同层次的当事人(欧盟,欧盟成员国以及体育组织)有必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共同行动,在不同程度的法律规则框架内明确期各自的权力范围。考虑到体育运动日益增长的国际化以及欧盟政策对体育运动的直接后果,其中欧盟的作用将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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