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的体育管理部门和体育组织形式差别很大,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当然也是优缺点共存。由于各自为政,欧洲各国有关体育运动员的培训、教练资质、职业运动员的转会等多多少少都有些差别,而在业余体育运动的组织和政策方面也是不能完全一致的。尽管如此,欧洲的政治组织尤其是欧盟还是不愿意涉足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体育运动。作为一个整体的欧洲为了推广自己的体育政策,就必须克服各国体育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和政策,这样才能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毫无疑问,欧盟体育组织有权制定纯粹性的体育运动规则,也即组织某些体育运动项目以及进行比赛所必需的规则,这些规章规则不受国家法律的审查,当然也不用遵守欧盟法。不过,也有某些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涉及商业性的活动,尤其是一些有关职业体育运动的规则更是如此。尽管严格区分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可能会有些困难,但是毫无疑问,具有商业性质的体育运动规则应当遵守欧盟法的规定。或者讲,只要某些活动属于欧共体条约第3条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其就应当遵守欧盟法的规定。欧洲法院的判决多次重申了这一原则。
应当承认的是,体育组织的运作以及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确实需要某些纯粹性的体育运动规则,例如运动队的组成、比赛规则以及处罚规则等。这些规则是体育组织内在的,其存在并不以经济活动为其动机。不过,这些规则的实施和执行确实能够产生经济方面的意义,给有关的运动员或者球队带来巨额的经济效果,故有关体育组织实施这些规则的权利也应当有所限制,尤其是要遵守某些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譬如处罚要有明确的依据、遵守正当程序等。因此,在体育运动日益商业化和职业化的情况下,体育组织规则自治与商业后果之间的区分非常模糊,不可能从严格意义上来区分某些规则到底是纯粹性的体育运动规则还是与商业有关联的经济活动规则。只要某些体育组织决定是为了维护体育运动的内在价值或者纯洁性所必须的,即使其带来了某些经济方面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因此就成为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因此,体育组织的自治是有条件的。
2 欧盟体育政策的发展
欧盟本身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体育政策。欧共体成立之初,体育活动并不被看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随着欧共体及至欧盟的不断扩大,体育在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的重要性才逐渐显现,但充其量只是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的一种工具,欧盟条约中并没有具体的条款来调整体育运动。不过从欧盟的角度来讲,欧洲联盟通过自己的组织机构发表了一些有关体育政策的文件,也颁布了一些涉及
体育法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20世纪90年代早期,欧盟开始涉足体育运动。1991年欧洲体育论坛成立,体育开始成为欧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博斯曼裁决使得公众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到了欧盟活动对体育运动的影响,其所导致的转会制度和国籍条款尤其是足球规则的相应改变在体育运动领域引起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对体育自治的干涉成了媒体激烈讨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