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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

  
  (五)对《公司法》5条“社会责任条款”的理解

  
  《公司法》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出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用语或概念。

  
  但是,法律的规定未必就形成法律义务,《公司法》5条实际上是以法律条文发出了一个道德号召。原因很简单,那就是除了《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公司规定的法律义务外,该第5条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首先,《公司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赋予“社会责任条款”以具体内容,也不必赶时髦而将公司应承担的具体法律义务解释为“社会责任”;其次,如韩国学者所说,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和义务对象(责任对象)都不确定,消费者、公众、公司所在社区、社会整体等难以笼统地作为现实的权利人而存在,这是将公司社会责任入法的最大难点 ;再次,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道德入法的条款不同,社会责任条款本身无法用以在具体案例中作为判断合法或不法的依据,换言之,它是一条“软法”,而非可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强制实施的典型的“硬法”;最后,社会责任也不应该概括性地法律化,以免将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变为对企业的普遍强制性要求,为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不当或过分的要求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损害正常的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乃至对市场经济造成致命的伤害。

  
  国内一些学者把《公司法》5条的“社会责任”解释为公司的法律义务,是希望以此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或者说不这样就会削弱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力度。其实这是对道德力量的轻视,也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因为对需要靠内心认知和舆论的推动、约束来实现的社会规范,以法硬性推行只能适得其反,既实现不了,又会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创伤。而道德以柔克刚,其软力量在适合其作用的领域绝不亚于法律强制的“硬”力量。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一)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司法的力度

  
  在中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首先要紧扣企业的守法责任,以落实业已入法的社会对公司的最低或基本的要求。这就需要完善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与司法的力度。如完善公司治理和监管制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决策及企业行为的制衡,消除诸如中石油、中石化、国电公司等的垄断福利、在国际油价上涨国内成品油调价机制启动之前助长“油荒”等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劳动和环保方面,明确市场准入的具体条件,同时对违法用工、损害职工权益、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该依法纠正、处罚或令其退出市场的,决不心慈手软,等等。

  
  (二)建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企业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纲领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激励因素,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只有鼓励和保障企业的逐利动机和行为,社会经济才能持续发展,社会福祉的“蛋糕”才能越做越大。因此,加强公司利益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致性,是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途径和方向。应当通过法律和政府的引导,完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激励措施,而不是放任自流或流于形式。而对企业来说,履行社会责任,更多地应该是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短期和长期战略,包括企业的文化和价值取向,以消弭企业行为与社会伦理道德的磨擦和冲突。这样,社会责任就与企业的经营目标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如对公益捐赠和使用新能源予以税收优惠;对注重改善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环境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政府采购拒买“血汗工厂”的产品,拒绝对不履行基本守法责任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不准有“欠薪”记录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等等。事实上,中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积极尝试。如深圳通过政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来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提升国际竞争力 ;商务部也推出了若干举措,如在六类资源型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时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审查程序,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为职工按时足额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或没有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或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则该企业就不具备投标资格。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不是外国人的专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它也是众多中国企业的内在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已投身于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建设。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通过“善有善报”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做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与企业营利并不矛盾,反而有助于企业长期、稳定、可持续地营利。美国的一家非营利组织Busines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BSR)总结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实际利益包括:市场份额和销售额增长;品牌和企业的形象得以提升;吸引、留住员工;降低运营成本;增大对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师的吸引力,等等。 当然,也要通过社会责任运动警示企业,如果它们不尊重以至损害利害关系方和社区、社会的利益,做不好自己,就会受到公众的指责、产品不为消费者接受,最终遭遇衰落、倒闭的厄运。让企业明白“恶有恶报”的道理,无疑可从相反的方向激励其承担、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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