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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

  
  上述社会对企业的种种要求,不必要也不可能都转换为法律上的义务,它们是特定条件下要求企业在营利的本份之外为社会、政府分忧。譬如很难要求一个努力做好自己的企业在它实际盈利之前承担份外之事,更不用说那些根本做不好自己的企业了。如果以法律强制企业普遍履行的话,企业生存的市场环境也就被破坏殆尽了。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对企业的要求,如果说企业的法律义务和守法属于社会责任的话,由于其已由法律保障实施,所以人们今天所理解和期待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道德责任。公司在其初级阶段,社会对它的道德要求更多地与法律义务相重合,此外别无所求,或者有所求也是枉然,这时其实还不存在真正的公司社会责任。随着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企业构成的压力已经足够地大,并可能影响企业和股东赚钱牟利,国家也因势利导,通过税收等手段鼓励、引导企业在守法经营之外承担更多的“份外”责任时,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更多地与道德义务相重合,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

  
  因此,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以守法责任为关键的同时,要以道德引导作为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主体和主导。一个只靠法条及其强制实施而无其他更高的有效行为准则的社会,将无法利用人类的潜能以建设和谐社会。执法和司法只能涉及公司的法定义务,当社会在博弈、互动中确立了体现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主流价值观时,就为公司提出了相应的道德准则并约束其遵守,其中不乏超越法律的道德要求,否则公司将会遭遇社会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影响公司的利益和生存。

  
  (四)守法责任与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公司守法责任的有效实现。企业承担法律义务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可能与企业的利益最终一致,也可能与企业当前甚至长远的利益相悖;可能与企业家本身的性格有关,更多的则是迫于社会舆论评价体系的压力所为。一种企业行为的背后可能有多种动机,完全功利化固然不好,但也不应课以过高的道德要求。除守法责任以外的责任承担,只能通过提倡、鼓励、引导和道德约束加以实现而不能强制实施。

  
  法律为公司规定的义务,是公司处理与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底线。对中国而言,现阶段对公司守法责任的强调与坚守应该成为弘扬、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根本。例如,中国有很好的《劳动法》,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法体系日益完善,但中国的劳工状况却一直是众矢之的,究其原因,并非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开展不够轰轰烈烈,而是企业对劳动法的遵守以及劳动法的执法状况太差。中国劳工保护的公司社会责任缺位,与中国《劳动法》的要求极不适应。不少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工作环境差,职业病未能得到有效防治;拖欠工资、不付加班费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劳动力缺乏培训等。因此,越过守法责任这一基本底线而盲目呼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法律都无法发挥作用,希望通过倡导社会责任就能唤起企业的良知显然是不现实的。守法是企业必需的行为,以此承担、履行其作为社会公民对社会应负的起码责任。除了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外,企业还应该依社会保障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处理和排放污水、废气等;遵守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生产品质有保证且不会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等等。

  
  在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性内容已经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中英政府合作项目“国有企业重组和企业发展”(SOERED)的研究团队查阅了200多个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发现其中每一个法律文件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构成了一个企业在中国合法经营和保护自己权益的完整法律依据,总起来有六大类:基本原则、商业责任、职工权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责任、社区责任;责任内容覆盖了从生产到消费、从知识产权到商业诚信、从核心劳工标准到职工福利、从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到对特殊社会人群的保护、从责任的定义到处罚办法等诸多方面。

  
  以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为例,学者普遍认为,当前中国企业实施SA8000标准的最大优势在于,所谓SA8000“苛刻的劳工标准”,其实在中国《劳动法》中都有相应规定。 作为法律义务,既包括公司在个别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的报酬、劳动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作为义务,也包括在集体劳动关系中不得妨碍劳动者行使团结权、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等方面的不作为义务。又如,在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中,对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负的社会责任作了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和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应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重大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2006年,上海银监局制订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社会责任指导意见》;同年,深交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指引要求撰写社会责任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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