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 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 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如何定罪?是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首先,侵占还是非侵占?主要是看自行车在甲实施犯罪之前,是否置于甲控制、占有之下。很多人认为:店主说:“你帮我看一下店”,保管关系转移给了甲,甲由此取得了财产的保管权,然后利用看管的机会取走财产,所以构成侵占罪。但从法理上说,在这种情况下保管关系没有成立,也就是说,占有的状态没有转移。民法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占有人仍是店主,尽管店主到50米之外去取货,甲仅仅是占有辅助人,辅助他人占有,而不是独立占有人。因此,不能认为店主让甲看管店面,甲就成了商店财物的实际占有者。所以,甲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那种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观点,对占有状态发生了错误理解。店主的意思是让甲帮忙看店,不是让其占有商店财物。也就是说,如果在这期间店里的东西丢失,店主也是不可能让甲负责的。所以,店主并没有把控制状态转移给甲,甲的行为不能定侵占罪。
其次,本案是盗窃还是诈骗?很多人认为是诈骗,理由在于:甲本来就有占有自行车的目的,看见没有锁,故意说要买锁,支走店主,利用这个机会拿走东西。事实上,虽然有欺骗因素,但这种欺骗只是犯罪的一种手段,不构成诈骗罪,根本原因在于店主没有基于处分的意思将财物处分给甲,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九】甲受朋友委托去银行兑现9万元支票,取出后,甲顿起贪心想占为己有。于是甲找来乙编造了一个假案,假装被抢劫,让乙将甲打得头破血流。然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一查,发现这是一个假案,目的是要占有这9万元钱。
该案定性为诈骗罪还是侵占罪?有人认为是诈骗,理由利用欺骗的方法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但是这样的观点不能成立,有两个地方不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其一,甲在犯罪实施前,财物已经置于其合法占有的状态下,不需要通过诈骗来取得财产;其二,虽然有欺骗,但被害人并没有基于处分财物的意思把财物处分给被告人。该行为属于侵占,后来的欺骗行为是犯罪的掩盖行为。
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当根据其取得财物的手段来确定,而不能根据后来的犯罪掩盖行为来确定。掩盖行为是欺骗手段,但在定性时我们不能被欺骗手段欺骗了。例如,甲去首饰店假装购买项链,在挑选中,趁营业员不注意,藏起一条,后以假换真调包。这种行为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应该是盗窃,后面的以假换真的行为是盗窃后的掩盖行为,财物的取得是通过盗窃的手段取得的。有人认为:甲以买项链为由让营业员把首饰给其看,就骗取了对项链的占有,行为人不是要买项链,而是要非法占有项链,故意说要买,营业员因此把项链给他,所以构成诈骗。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虽然营业员给甲看项链,但不是基于处分的意思将项链处分给甲,项链虽然在甲手里,但是不在甲的控制之下,而是在营业员的控制下,营业员在监视着甲。甲趁人不备取得,是秘密窃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后面的行为是掩盖行为,想使盗窃行为推迟被发现,得以脱身。
换一种情况:甲挑选后买了一条项链,刚走几步,又编造理由退货,然后调包,将假项链充当真项链还给营业员,营业员遂退还其款项。这种情况就属于诈骗,但诈骗的是钱款而不是项链。营业员基于处分的意思将钱款处分给甲,营业员在退款时陷入了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以为是真的退货,基于这一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
所以,在财产犯罪认定时,一定要看财物是如何取得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往往判断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里有个案例,就把犯罪的掩盖行为当成了犯罪行为本身来认定。
【案例十】甲乙两人想非法占有丙的摩托车,于是把丙骗到加油站,甲在加油站等,乙和丙一起骑车来到加油站。正当丙下车要锁车的时候,乙抢了车就骑走。丙正要追的时候,甲出来说,乙是和你开玩笑,马上就回来,咱们等吧。后来,甲借故走开。后,甲乙两人把车卖掉分钱。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定性为抢夺罪,二审改判为诈骗罪。
最高法院刑庭的裁判理由认为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事实上,一审的判决是对的,甲乙获得摩托车是通过抢夺取得的。最高法院为什么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呢?理由在于:如果没有甲的假意劝阻,丙当时去追乙的话,是可能将摩托车追回来的,正是甲的欺骗才使丙最终丧失了摩托车的控制。但事实上,后面的行为完全是一个犯罪掩盖行为,先把摩托车抢下来,然后让丙不去追,使犯罪得逞。即便丙去追并抢回来,甲乙也构成抢夺未遂,犯罪性质也不能改变。也就是说,不能根据事后的行为改变先前的犯罪性质。因此,财产罪关键要以取得财物的行为定性,而不能根据后面的掩盖行为来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