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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概念与宪法的概念

  
  我们已经看到的是,以“人民民主专政”这样的国家理论和国体条款为核心的传统宪法学无法提供中国建设宪政所需要的充分的精神要素。我们将要看到的是,改革三十年逐步在精神结构上扭转了这种专政取向的宪法与宪法学模式,将法治与人权的精神要素补充进中国宪法的精神结构之中,并以“经济建设”以及最终的“和谐社会”的政治话语完成了对常态化的专政的替代,并将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与内容作为国家的重要政治方向。这些转变都需要新的思想资源和社会资源,以及这些资源与政治决断、历史契机的准确互动。这是一个由传统的“关于国体的宪法学”向改革以来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关于政体/权利的宪法学”的转变过程。

  
  我们也许可以争辩说,“关于国体的宪法学”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意识形态与国家建设的双重压力下具有合理性与必然性,但我们无法据此推断改革的新时代仍然需要这样坚持传统的宪法学模式。改革时代宪法与宪法学遭遇了诸多全新的课题,这需要我们以“与时俱进”的学术眼光面对新时代的课题重构中国的宪法学体系。

  
  2、改革初期:宪法伴随时代变迁

  
  (1)实践的真理观的确立与思想的初步解放

  
  我们通常这样评价改革——“改革也是一场革命”,这是什么意思呢?这里的“革命”不是共产党推翻国民党统治的那种暴风骤雨式的革命,而是在坚持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根本道路前提下,扭转国家生活的重心,通过经济改革扩展社会与个体自由,开放社会主义民主培养新时代的公民,选择法治确立国家的秩序规范,以及接纳人权充实宪法的价值基础。不过,尽管这些新的事物与新的气象都可以归入三十年来一个叫做“改革”的总体概念之下,但其具体确立与实质展开确实存在一定的逻辑顺序与节奏步伐。[23]

  
  首先是整个国家指导思想(或称路线)的转折与解放。《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4]被认为是这一思想解放的标志性文献。该文重申了实践第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则,指出了任何理论都要经受实践的考验。这本来是一个通识性的判断,但由于改革之前左的错误,在教条主义的阴影下,实践与真理的地位被颠倒。该文的产生过程本身也具有浓厚的政治背景,成为后文革时代中央路线斗争的一种形式[25]。有趣的是,笔者以为这篇文章的具体论证已没有多少人感兴趣,但作为篇名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却成为改革三十年的一个根本的逻辑基础。这一理论原则与功能主义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二者都坚持任何规范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这就破除了后文革时代作为毛泽东文革思想变体的“两个凡是”的先验性真理地位,为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奠定了思想基础。事实上,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实践理性,实践的真理观天然契合改革的内在逻辑。也正是在这一思想的初步解放前提下,作为改革三十年重要成果的法治体系开始起步——首先是公法体系,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其次是随着经济改革与开放的深入,民商事法律开始获得正当性并逐步形成体系,典型标志为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本文探讨的主题而言,实践的真理观的确立以及改革事业的规范性需求,使得整个国家在基本精神上逐步走向一种法治秩序,从而为宪法由以“国体”为中心转变为以“政体+权利”为中心准备了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这使得新中国的宪法逐步由一种政治结构转变为政治结构与法律结构相混合的形态,且法律结构的比例日益增加,重要性日益上升,直至在2000年前后宪法学界明确提出“宪法司法化”[26]的要求——这标志着中国宪法的法律结构要求达到了极点。

  
  不过,这样的思想解放既是开放的,又是初步的。一个重要的证明就是,中国宪法有长达1800多字的序言,宪法学界对该部分序言的效力曾经产生过争议,后来通过全国人大的决议获得解决。序言是中国宪法的特色,争论的表象是非规范性的历史事实和难以具体纳入宪法正文的政治原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其实质却在于中国宪法的“国体”部分并没有完全退出宪法结构体系,它以序言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宽泛意义上的国体条款)和总纲中的国体条款的形式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整个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的双方所争执的实际上就是国体条款对国家立法的规范作用如何体现的问题。

  
  正是由于这一次思想解放的初步性质,中国的宪法发展并没有因为改革春天的到来而获得质的飞跃。现行的1982年宪法仍然是一种妥协性的安排,将宪法根本的结构性问题以相对概括和模糊的语言来表达,对由此引起的具体冲突采取政治性质的协商办法解决,这些结构性问题至少包括:党政关系、政党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司法制度及相关的宪法诉讼问题。

  
  我们一般感知的80年代,基本印象是启蒙式的,但我们到底确立了何种新的价值,这些新的价值是否获得了普遍的政治与社会认同并进入了实践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曲折反复。

  
  (2)改革初期的宪法学思想

  
  与这个经济领域气象更新的改革氛围和政治领域稳定缓慢的保守气质相协调,中国的宪法学也在小心翼翼地应和着时代与政治的节拍前行。总体而言,在2000年前后的“宪法司法化”提出之前,中国宪法学一直以宪法的政治结构和政治性质为核心进行理论展开和制度建设。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述来说明。这里选取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等编著的《宪法论文集》[27]一书进行说明。该书汇集了改革初期中国老一辈宪法学家的经典性文章。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参加过1982年宪法的制定及后续修正工作,并以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参加宪法工作的具体实践为基础论述中国宪法的重要问题。从他们的论题范围来看,相当广泛,涵盖了宪法的根本性、修宪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社会主义法制、公民权利与义务、自治制度、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法律平等、宪法实施等,政治性命题与法律性命题混杂,报告性与评论性超越学术性,总体论述重心偏向政治结构。笔者理解这些宪法学前辈的“又红又专”的时代特点,他们的具体工作和认真写作为改革初期中国宪法学地位的确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1982年宪法中公民权利在内容上的充实(相对于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与他们的学术与实践努力显然是分不开的。但是,部分由于政治或时代的原因,以及学术本身的原因,他们没有能够对宪法的法律结构做出严谨的理论论证,也没有细致讨论诸如“宪法司法化”之类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作为一种法律结构的理论论证因此被推到2000年的“宪法司法化”争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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