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施密特政治法学的启示与局限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发现施米特全部政治法学的着眼点就在于民族国家的建构意识,在于民族国家的稳定与强大,其政治概念与
宪法概念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这一主题与中国始自1840年的政治现代化的主题是同构的。施米特的政治法学与马克思的阶级专政理论具有某些重要的特征与联系,尽管二者之间也必然存在重要的差别。对于中国来说,主义的脉络自然首推马克思,但关于合时代的政治与
宪法概念的理解与建构则首推施米特,因而不仅仅是施米特与马克思之间的某种理论联系,更重要的是中国自身的历史与问题,吸引笔者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的这两个基本判断为转型国家非常政治时期的政治法律建构提供了独立的正当性基础,这对于我们正确地评价中国的革命历史,评价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功绩和现实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党的领导历来重视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发展意义上寻求合法性的不断更新,这主要是“主义”的合法性,但是如果我们从民族国家的独立建构的角度来看,吸收施米特的理论营养,就会发现,“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同样是党的领导的合法性资源。
但是也需要注意,我们需要区分民族国家建构的手段性、阶段性与目标性之间的关系。施米特的理论主要适应于非常政治阶段政治法律建构的正当性理论需求,但民族国家建构的指向在本质上是一个常态国家,这又需要我们智慧地推动国家常态的法治化建设,不能使一种非常政治的理论思维与制度安排常态化。改革三十年的政治发展已经反映出国家常态化的需求与初步成果,我们需要在政治的概念与
宪法的概念上为这一发展趋势提供新的理论智识。因而,一定意义上,施米特乃至马克思只是中国人民建立现代中华文明的历史起点而非终点。
新中国建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之上,而这个革命是由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领导的。从1949—1956年,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为基本标志,社会主义革命最终获得成功。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两阶段的理论,在第一阶段仍然需要国家,因而仍然需要有效的政治概念和
宪法概念。无论是施米特,还是马克思,他们提供的政治概念都是一种“斗争政治”,这在毛时代有着具体的实践,但改革三十年逐渐完成了从“斗争政治”向“协商政治”的转变,却又没有达到比较纯粹的西方“竞争政治”(选举式民主政治)的形态。中国当代政治概念的本质是“协商政治”,并以受政治体制约束较小的基层民主为补充(如村民自治、县乡人大代表选举)。
宪法概念在毛时代以作为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表现为“政治化
宪法”,
宪法因而也不被看作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具备可实施性,但经过改革三十年常态化时代精神的“驯化”,“法律化
宪法”逐步呈现生机与活力。可以预期,中国当代的
宪法概念将在尊重最根本政治前提的条件下以“法律化
宪法”为内核扩展其话语、逻辑与效力。中国政治与
宪法概念的变迁回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常态国家的制度化需求,因而是显然的历史进步。
(一) 中国当代的政治概念:从敌我/阶级政治到协商政治
政治概念的变迁与
宪法概念的变迁在历史分期与基本精神背景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这也证明了政治与法律之间的深刻关联。政治概念与
宪法概念在毛时代与改革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规范关系,呈现出由同一性向对立性的缓慢的历史过渡,其背后的根本推动力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常态国家的制度化需求。我们需要以1978年为中轴线观察中国政治概念的历史变迁:
1、 毛时代:敌我/阶级政治
如果说毛时代的
宪法概念是以作为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展开的,那么政治概念就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为基本精神的。“专政”在基本逻辑上内含了一种“假想敌”观念,其基本思维工具是“人民—敌人”,社会操作工具是“成分”标准(具体化的阶级标准)。在专政精神下通过对人进行历史社会身份的甄别,完成“敌我区分”,一切政治待遇和斗争方式都以这一区分为规范性基础。当然,人民的边界是会发生浮动的,这取决于斗争的策略需要以及具体斗争的实际效果。这一政治概念与操作原则和施米特的政治概念如出一辙。当然,这也许和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客观环境有关——在外部空间上,尽管在外交上“一边倒”,但仍然面临欧美主流资本主义国家体系的严密封锁;内部空间上,国民党盘踞台湾并在大陆潜伏大量特务,各地土匪林立,国内政治环境险象环生;革命后干部的道德素质与专业素质出现危机,等等。内忧外患之际,革命虽然成功,但“专政”的需求不是弱化了,而是强化了。为了保卫政权和提供国家工业化的秩序前提,国家的专政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建国不仅仅是1949年天安门城楼的一声呼告,更是呼告之后无比艰难的秩序维持与初期建设。可以设想,如果新中国之初就实行高度的公民权与人权标准,实行平等的民主权利,那么革命成果的巩固就是不可能的。
毛时代的政治概念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正当性,基本回应了那一时代建设非常政治的理论与制度性需求,尽管某些个案(比如文革)中出现了重大的实践性错误。
2、 改革时代:协商政治模式
改革时代与毛时代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于国家建设走上了常态化的轨道,即从“阶级斗争”走向“经济建设”,最终综合到“和谐社会”。国家的常态化要求政治概念也作出相应的变化,这主要变现为从敌我/阶级政治向协商政治的转变。
根据成熟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常态政治一般为选举式的民主政治,而且需要以政党竞争为动力机制[12]。但中国的常态政治建设无法绕开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在我国,不存在竞争性的政党体制,因为执政权是
宪法规定的,不是周期性民主选举的标的,我们采行的是一种合作性的政党体制[13]。合作性的政党体制也是一种民主体制,即协商民主。由于宏观政治领域缺乏竞争性的政党制度,有效的代议式民主难以发展起来,协商民主正好填补了这一空间。但在基层,民主选举对于国家政治体制的依赖相对较弱,可以按照代议式民主甚至直接民主(比如村民自治)的模式发展。这样,中国改革时代的政治概念便呈现为“基层民主,高层协商”的基本格局,但其重心在于“协商”。协商原则已经成为党的领导原则的程序性子原则,甚至成为中国
宪法的一个重要惯例。所谓中国的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其实就是协商关系,而政协所起的根本作用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