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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何以要被处罚?

“拼车”何以要被处罚?


陈燕锋


【全文】
  
  日前有个朋友要开私家车去外地旅游,他想找人结伴出行,同时也可以分担路费,所以他就向我咨询要注意哪些什么事项。于是我上网搜索了一下“拼车”注意事项,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网站上报道了好几个因“拼车”而被处罚的案例,其中有上海的、有杭州的、有长沙的、有广州的,而客运主管部门的处罚理由就是私家车是非营运性质的车辆,“拼车”收取了费用,就是“营利”,所以就要处罚。

  
  看到这个消息后,我感到很诧异:“拼车”者自由组合,对于私家车主而言,车上空位闲着也是闲着,有人搭车还可以分担一部分路费,减少开支,而且也帮助了别人;对于搭车者而言,既解决了自己出行的困难,节省了时间,同时其支付的费用也远远小于乘坐公共汽车的车票费用;对于整个交通而言,这也缓解了很大的交通运输压力,尤其是在客运高峰期,比如说在春节前后,客流量如此之大以致于很多人要回家都买不到汽车票和火车票,从而老是出现诸如“**车站滞留旅客达到……”之类的报道。而“拼车”如此有益,能够实现“三赢”,却为何会被客运主管部门处罚呢?

  
  带着这个疑问来看一下客运主管部门的意见,原因是私家车从事了“营利”活动,违反了《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目前存在着大量的“黑车”,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侵犯了客运车辆的利益,这属于要被严厉打击的对象。而私家车“拼车”收费就是与这里所说的“黑车”属于同一种性质,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第一,私家车“拼车”收费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车主与拼车者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共同出行,共同分担路费,其目的地具有一致性。换一种情形,比如说甲、乙、丙三个好友相约一起租赁一辆汽车出行,三人共同分担租车费、油费、过路费,在此情况下,甲、乙、丙三人都节省了路费(与其单独乘坐公共汽车买车票所花的钱相比),那么他们是否从事了“营利”活动呢?回答显然是“没有”。再换一种情况,甲、乙、丙三个人互相不认识,但其通过朋友介绍或者网络或者其他某种方式认识后,相约一起租车出行,三人共同分担租车费、油费和过路费,三人同样都节省了路费,那么他们是否又从事了“营利”活动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显然和前一个情况是一样的——没有。再退一步,甲、乙、丙三人互不相识,后来通过某种方式认识后,协议共同出行到某地,其中甲有私家车一辆,于是其约定:甲负责出车,乙负责油费,丙负责过路费,三人同样也都节省了路费,那么他们是否有谁从事了“营利”活动呢?对此回答显然也是“没有”。然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这个情况,如果甲、乙、丙三人互不相识,后来通过某种方式认识后,协议共同出行到某地,其中甲有私家车一辆,于是约定:三人共同分摊此次出行所花的路费(包括油费和过路费),这样三人都节省了路费,那么他们又有谁从事了“营利”活动呢?通过前面一系列的分析,在此理所当然地会按照逻辑来得出一个结论——没有。而这第四种情况,其实就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拼车”,其情形并无二致。所以在此我们可以说,“拼车”并没有从事营利活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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