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共同感情的第一次升华。人们为了维持社会生存,需要每个人各自约束自己的情感,不致过度侵害他人。例如,在原始的血亲复仇情感下,人们逐渐感到冤冤相报何时得了,对于复仇的高度情感紧张、焦虑和恐惧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由此,人类想到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缓和仇恨,通过部族谈判、交换战俘、和亲等等手段建立道德秩序。而一旦建立了道德秩序,人们就必需放弃一些有害于这个秩序的情感直觉。例如,我国民间自古以来强调诚信这一道德准则。诚信对于每个人未必是利益最大化的,但对于全体人则是最优选择。即只有每个人都选择诚信,社会才能形成诚信秩序,每个人平等地从中受益。但是,对于每个人而言,诚信不是最优选项,因为欺骗可能使他获得更大的利益。当然这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道德秩序,直到每个人都感到普遍的虚伪和欺骗已经直接妨碍自己的社会平均利益时,他们才认识到必须重建诚信秩序。对于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假冒伪劣、乱收费、乱罚款、乱提拔干部、胡乱执法等各种欺骗行为,人们逐渐在情感上对之深恶痛绝,但是要弃绝这样的行为,还有赖于人们继续加大情感上的厌恶和痛恨,直到能够一致同意放弃自己的某些贪婪和伎俩、重建社会诚信的道德秩序。因此,网络媒体和传统新闻媒体集中、不断地关注各种欺骗行为,引起公众的讨论,激起公众的强烈反感、厌恶和谴责,对于重建社会诚信道德,自然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舆论准备。
法律是共同情感的第二次升华。道德虽然具有舆论的强制力,但离开法律,不过是“无牙的老虎”。道德的养成需要个人情感的长期积累,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道德的养成客观上还需要一个对等报复的威慑机制。即当一个人不遵守道德时,他会立即遭到对方和他人的报复。也就是说,民间存在一种自力救济的习惯。例如在温州等地,地下钱庄很盛行。这是以民间社会的良好诚信为基础的,一个人如果借钱不还,债主会通知所有的熟人,以后他再也别想借钱了。但是,在道德尚未形成或逐渐涣散的时期,缺乏自力救济,违反道德约定的人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惩罚。为了避免社会生活的混乱无序,人们选择了法律来保障更加坚固的道德秩序,例如禁止过度扩张的地下钱庄。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我国的一些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底线、道德是高层次的要求。这实在是本末倒置和很大的误解,主要是受中国古代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这样的观点并未真正思考生活现实。要知道,历史上和现实中,人们一直是把最重要的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定为法律利益加以保护,而把次要的利益交由道德秩序来自然调节。这些最重要的利益例如生命健康、尊严、安全、诚信、善意、文明无疑是最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而如果将这些最重要的利益只交给道德来保障,事实已经证明是多么苍白无力,没有受到惩罚的恶行决不会自行收敛。而道德,在现代社会,只能是法律的辅助物,它只可以有效地调节那些比较次要的、轻微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因此,道德的标准是低层次的。例如在一系列破格提拔干部事件中,公务员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公务员制度和整个社会流动的公平、公正被破坏了,而得到利益的只是极个别人。因此,这样重大的利益损害,就不能依靠道德调节,而必须通过法律进行纠正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