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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们时代的道德和法律精神

论我们时代的道德和法律精神


阚敬侠


【全文】
  
  2009年伊始,由于中国最高层的首肯和推动,中国网络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从云南“躲猫猫”事件,到湖南冒名罗彩霞事件,从河南灵宝贴案到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从重庆何川洋违规高考加分事件到从湖北石首事件,从清华大学29岁市长新闻到绿坝事件,从河南郑州逯军失言事件到上海在建商品房倒塌,从浙江温州官员购买低价商品房到山东东明县村民抗议污染事件,如此等等,商业网站、报刊媒体和新闻网战相互叠加,设置了一个又一个热点议题,掀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在这些讨论里,人们时常面对情、理、法的价值选择,不同的人作出不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面对网络媒体的崛起和网络言论的洪流,有人欢呼民意的觉醒和胜利,有人担忧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有人认为网络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有人则说对网络言论不必过于在意。

  
  网络可能主要是年轻人的世界,也可能主要是不加多少修饰的成年人的心理世界。有人称网络言论属于“草根阶级”,但其实网络媒体也时常成为主流意见发酵和成熟的市场。因此,网络媒体,在体现比较普遍的年轻人或成年人的心理之外,也已经成为我们社会和时代舆论的发射场。

  
  与传统新闻媒体显著不同的是,网络媒体掀起的近乎全民的讨论热情无与伦比。这让人联想到1895年维新变法时期的政论报刊热潮,联想到1915年五四新文化运动,联想到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的理性年代。这些全民的自由讨论,完全从民间自发,代表了某种时代的思考方向。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历史常常惊人的相似。这或许暗含着历史的逻辑力量,也即人性的发展规律。

  
  说到底,无论是历史的逻辑还是人性的规律,它们无非都在寻求一种共同的东西——人类如何实现对自身的理性规制,以便能够实现身心的和谐发展。这就是人类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精神。

  
  道德和法律精神来源于人类的现实生活经验,但又高于现实生活的逻辑。通俗地说,即情、理、法是人类心中依次递进、上升的三维思想。

  
  情是最朴素的思想,是人类喜怒哀乐的自然流露。它有率真和美好的一面,同时也存在妨碍真理的潜在的危险。真情的自然流露是符合人类本性的,它包含最本质的、最原始的对真理的判断,即所谓的直觉。真情的自然流露能够使人类的直觉变得敏锐和发达,使人们对于科学、道德和法律等真理的认识更加积极、活跃,趋于正确,这就是正义感和追求真理的精神。因此,社会应当提倡真情的自然流露,而不是一味地进行遏制、提倡假大空。在众多的网络新闻事件中,广大网民发乎真情,从自己的理解提出不同的主张,形成正确与否的反复讨论和较量。正是在这种广泛的、多角度的情感思想的交流、碰撞中,形成了主流舆论和支流舆论,展现了人们最朴素的共同情感,即所谓民意。人们常说,民意不可违。从民意所体现的理性直觉而言,这无疑是对的。当然,民意不是百分之百的理性,有时也可能根本不能体现一丝理性。例如,有些人同情严重违反现行高考制度的高中生王佳俊和何川洋,而根本忘记了作为成年人的高中生应当承担的道德和法律责任。有人同情29岁因违反公务员任用常规而当上市长的周森锋,认为是机遇和破格提拔的需要所致,而罔顾公务员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有些人认为部分问题官员违反政治纪律或法律情有可原,处理起来无非是换个位置另行任命,而全然不考虑纪律和法律的尊严,不考虑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说,情感的自然泛滥、乃至民意也有危险的一面。人们还熟知一个谚语: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确,从真理的历史来看就是如此,自然科学和社会制度的任何革新,没有不是从个别人、少数人首先开始的,经过众人情感的反对和质疑,而后才形成庞大的民意或舆论。所以说,情感有时常常又会成为真理的绊脚石和蒙蔽者。情感的这种两面性,其实源于人们当时所处的道德和法律环境自身的矛盾性。当人们逐渐形成共同的情感即民意或舆论时,随之就要上升为比较固定的道德和法律精神,这些精神在一定时间内将统治人们的普遍情感,而对个别人、少数人异常的情感反映,民意是反感的、否定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社会生活现实逐渐验证了这种“异类”的情感之后,又会重新导致新的共同情感的养成,于是,新的道德和法律精神也随之需要再次树立。如此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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