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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与思考

  

  三、公众参与内容


  

  虽然,我国一些重要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都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款,但是,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的立法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公众参与的领域非常有限,主要侧重于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上,而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的立法仍然缺失;二是我国环境立法大都缺乏对公众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公众在循环经济建设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致使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实践的能动性多取决于个人的环境意识水平及政府的倡导呼吁,成效十分有限。


  

  在国外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在立法上对公众的范围与领域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条第3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其后,在《联邦行政程序法》、《资源节约与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清洁水法》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中也就公众参与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7]而且从其实施情况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在决定如何管理和保护环境方面,公众参与确实已经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力。”[8]因此,在美国,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实现环境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在2000年通过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分担责任。而公众的责任就是尽量“通过延长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再生产品、协助循环资源的分类回收、抑制废弃物的产生、促进产品作为循环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协助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循环型社会形成的相关政策。”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明确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与决策参与。要求国家立法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制定循环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时,要吸收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征询、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度化的公众参与使立法在与民众间的沟通中实现自己的社会性,同时,又因为民众的支持而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基础。”[9]通过立法的公众参与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法律的执行清除了某些潜在的阻力。同样,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通过公众参与使政府决策与公众需求相契合,从而有利于加深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克服公共政策的有限理性,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从而有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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