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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签程序在经济法中的运用

  
  (3)结果的可接受性正是由于抽签程序具有的机会平等性、标准无差异性,决定了抽签结果对于参与各方所具有的可接受性。正如罗尔斯在论述纯粹程序正义时指出的:“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16]

  
  四、经济法适用抽签程序的可能性探讨

  
  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规定与界定着相关主体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实质上也是作为分配相关资源的重要规则,因此,除确立分配资源的实体标准外,理论上也同样存在着以各种程序分配资源的可能空间,其中也同样包括着抽签程序。

  
  1.经济生活实践中的抽签安排需要经济法予以法律评价抽签作为一种特定情况下的资源分配的程序安排,在经济生活实践中也普遍存在。此种程序是否能够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取决于依照法律的规则、原则和价值作出评价,进而对相关主体依据抽签程序而享有的利益分别实行剥夺、否定或者肯定、保护的对策。

  
  例如,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的营销手段,是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奖销售活动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确立了一定条件下有奖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其中,最高奖额不超过5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均属于法律所确认与保护的合法的市场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制定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又如,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各种证券乃至其他财产的认购资格与机会,当出现供不应求时,往往采用排队、抽签等方法确定。虽然此种确定方法,只是市场参与者自行确定和采用的解决资源分配的一种方法,但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则必然涉及法律对于此种分配方法的评价与态度,从而上升为一种法律问题。

  
  2.经济法律制度运行中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用抽签程序抽签程序是在用尽实体标准但仍须解决资源分配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而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因此,只要在经济法律制度运行中存在此种情形,则可以采用抽签程序。

  
  (1)主体确定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价格法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价格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价格听证的效果颇受社会各界质疑,使这一制度的实效与声誉屡遭挑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听证代表特别是消费者代表的选择与确定:

  
  “在中消协和新浪网对‘您认为目前的价格听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的调查显示,认为听证会代表选拔程序不透明的占85.71%,认为消费者代表不具代表性的占83.33%。……2004年9月,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听证会上,代表100%同意水价上涨;同年12月,北京市发改委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调整门票价格听证会上,21名代表一致同意价格调整方案;2006年4月,北京市出租车调价听证会上,仅有的两名出租车司机全部赞成涨价。而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九成以上的司机反对涨价,此后中国社会调查所公布了‘对北京出租车调价看法调查’的报告,七成以上的受访者反对出租车涨价。诸如此类的听证会,让人不得不质疑这些意见如此一致的代表们是怎么选出来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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