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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签程序在经济法中的运用

  
  与产生官员相同原理的更换官员,也有采用抽签方式决定的。例如,原联邦德国1980年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第24之二条规定:“……(六)垄断委员会成员应由联邦政府建议由联邦总统召见。每年7月1日,在按第五款第一句提交鉴定书时撤换一名成员。撤换顺序将在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抽签决定。”[5]

  
  2.其他领域中的抽签现象在前苏联,住房建筑合作社实际工作中有一种用抽签分配住房的方法[6]。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共有35处规定了抽签问题,包括文件之抽签、开标之抽签、财产分配之抽签等。例如,该法第172条规定:“将文件分类及编号后进行抽签,以便将每一类别之文件平均及随机分发予法院之各法官。”第789条规定:“如提出最高价金之各投标人均不在场,或均不欲提出高于其他投标人之价金者,则进行抽签以决定应以何标书优先。”第990条规定:“一、各利害关系人得于会议(指利害关系人会议——引者注)上一致协议继承份额之组成以下列任一方法为之:a)指定构成每一利害关系人整个或部分继承份额之财产项目,以及为将该等项目判给利害关系人而定出之价值;b)指定若干财产项目或分成批之财产以及其价值,以便全部或部分抽签分配予各利害关系人;……”

  
  事实上,在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各种类型的抽签随处可见。从各种彩票的中奖抽签、各种游戏与有奖活动中的摇奖抽签、汽车牌号的选择抽签,到各种机会获得与顺序安排中的抽签,甚至危险活动的主体确定(其极端情形便是所谓的抽“生死签”)等,均可见抽签的身影。至于各种以依赖运气为本质特征的赌博活动,无不都是抽签的具体表现形式。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抽签的具体手段也日渐丰富,例如,从传统的抽纸签、抓阄、掷骰子等手段,到现代的摇号、电脑随机选择等各种形式,但其本质属性均可统称为抽签。

  
  三、抽签的法理

  
  为什么人类社会钟情于以抽签的方法确定相关的主体、客体及机会?为什么有关法律将抽签纳入其条文之中?笔者认为,抽签方法蕴含着相关的法理。

  
  1.利益分配中资源有限无论是人类社会的生活安排,还是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本质上都可以归结为各种利益资源的配置活动。如果利益资源是无限的,能够充分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则自然既不会产生人们之间的冲突,也不会产生资源配置的需求。例如,虽然任何人都需要呼吸空气,但由于空气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不会导致人们呼吸空气的冲突,因而也无需对空气资源进行人为的配置与安排。

  
  但是,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往往是有限的。无论是自然所赐的资源,如土地、淡水,还是人类劳动所得的资源,如粮食、设备;无论是制度所安排的机会与权利,还是人们所拥有的生命与时间,都是有限的。而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和个人发展的欲望与要求却是无限的。因此,人们在占有、享用资源时必然面临着冲突。此种冲突如果不予妥善处理和解决,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人们美好生活的毁灭。于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设计创造了各种规则,用以安排这些有限资源的分配,而法律便是最为重要与正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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