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管理期盼法律保障。
常见这样的现象:“城管队员一声吼、违法违章人员先动手”,暴力抗法以及城管队员遭遇有关职能部门的传唤和讯问时有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往往以民事纠纷事件处理;由于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不顺,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城管执法流于形式,城市管理治标不治本,丧失了城管执法的刚性原则,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导致顺畅而又和谐的城市管理无法实施,奉法者强,就是说奉公守法者特别是执法者应该成为社会的强势群体,我国城管却有时沦为执法的弱势组织,这一反常现象令人深思。
宣传教育在先,执法程序在先,对群众不理解的反复劝导,对群众的需求积极引导,对有条件解决困难的积极疏导,全国城管都在坚持这样严格要求自己的队员,去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再度提出城管执法期盼法律保障,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城市管理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
三、城市管理需要综合执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是法律的产儿”。不能说每出台一部法律就成立一支执法队伍去执法,这是违背《
行政处罚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的,我国城管走综合执法道路势在必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积极消除多头执法,重复处罚、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现象,权力和利益脱钩,权力和责任挂钩,积极营造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管体制和执法机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这是四城创建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四、城市管理呼唤地方立法。
自1996年以来,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然而十年来,我国城管执法没有一部独立的法规来作为执法依据,没有落实城管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城管执法无法可依,必然带来执法的无序状态,长效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成为空谈,队员执法也就不规范。而行政执法都明确要求,要有行政执法主体,确凿的违法事实,明确的执法依据,符合法定程序,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现城管执法职权法定。
鉴如我国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现状,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积极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组织法》和《
公务员法》的规定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局实施,将城管局纳入行政编制,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的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