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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马新彦


【摘要】  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曾经历过日尔曼模式到罗马法模式的转变,在这一历史变迁中,罗马法极富个人主义精神的绝对所有权对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今,所有权的权利束正朝向分离、碎裂的趋势发展,形成一物之上的多重所有权。但这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新发展,而不是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这一发展要求我们对一物一权原则做出重新的诊释。
【关键词】绝对所有权;双重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
【全文】
  

  “近代物权概念系由所有权发展而成,所有权居于物权体系之中心,物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往往是透过所有权而加以充分体现的。”[1]物权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所有权的发展过程,这是本文站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平台上研究所有权理论当代发展的原因所在。


  

  一、罗马法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及其历史功绩


  

  (一)罗马法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所有权模式:罗马法模式和日尔曼法模式。按照许多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最能够完整而准确地揭示罗马法所有权观念的词是proPrtetas,其所揭示的内容—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滥用权(即对物的绝对的支配权),使所有权的概念更加明晰化。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近代以来的民法典直至现当代的日本、瑞士与中国民法均采罗马法模式,将所有权设释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排他、专属、绝对的支配权。如同国际私法之父巴特鲁斯所言:罗马法的所有权乃是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2]罗马法上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理论就是在这样一种制度基础上形成的,进一步产生了近代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日尔曼法是日尔曼各部族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在寺院法(教会法)的影响下,仿效罗马法的成文法典,以各部族的原有习惯为基础编撰而成的。日尔曼法上的所有权是日尔曼人适应农业社会的需要,以利用为中心,以团体为本位建立的物权体系。


  

  作为所有权,罗马法模式与日尔曼法模式具有一些相同的本质特征。在探讨所有权的本质时,学者均认为,所有权就其本质而言,是精神的东西,而非物质的东西,所有人的“据我所有”的意志性、主观性要素是所有权内在的、本质上的要素。所有权外在的表达方式通常是占有,在占有中表现出的,“我的”“据为己有”“所有”的思想是所有权的决定性因素。只有这种包含了理性的占有才是真正的所有权,否则,所有权就仅仅是一个占有的事实,而缺乏其内在的秉性。正是因为所有权中存在人的意志这种心素,当所有物脱离所有权人的占有时,只要所有权人依然未丧失对物的精神掌控,所有权便仍然存在,即便“这个外在物事实上不是在我的占有中,如果别人动用它时,我可以认为这是对我的侵害,至此,这个外在物才是我的”。[3]因此,只有体现所有权本质的意志要素、主观要素与所有权的外在表征—占有相分离,才意味着所有权人丧失了将物称为自己的物的可能性,以及按着自己的意志支配物的可能性。[4]以绝对的完整性权利而著称的罗马法所有权常常因为他物权的存在而沦为“空虚权”,但恰恰由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仍然保持着的精神掌控,使所有权“仍不丧失其本体,在限制所有权的他物权消灭时,所有权便回归其原来的圆满状态,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该‘弹力性’是所有权的特质。”[5]对照看来,日尔曼法的所有权制度虽然使得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封建领主的上级所有权和臣民的下级所有权,而且在其中处分权并不具有所有权的核心地位,但是,无论实体物是否在权利主体实际的、物理意义的掌控之中,均不会逃脱权利主体的精神掌控,双重所有权的世袭性、以及可继承性带给权利人的永久归属感,将实体物与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透过权利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这一表象,我们会看到主体与物之间的联系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接触,而是扩展到在家庭和家族中经久不变并依照继承权世代相传的、超越物质层面的精神上的依附,那么这个物同样就已经深深地打上了意志的烙印,不再是自然物,而是所有权客体的物,于该客体之上存在真正意义的双重所有权。总之,在两种模式下,所有权均是以主观意志为内在要素、以实体物的归属为核心价值、对物进行支配的权利,该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并不限于此四项权能,而是基于对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一个庞大权利束;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但并非衡量所有权的唯一标准,且完全可以由所有权以外的他人行使。


  

  另一方面,两种模式所有权在本质上的共性,并不能否认其差异的存在。较之日尔曼法,罗马法上的所有权具有极其鲜明的本质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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