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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刑事法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反映恐怖主义犯罪最新动态


  

  刑事法律的生命力取决于对社会犯罪情势的适应性。因此,国家有必要及时而果决地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犯罪动态调整刑法规范。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国际范围内出现了诸多新情况。不仅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环境污染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以“9.11”为代表的恐怖主义袭击更是令全世界倍感焦虑。在此种背景下,迅速调整国内刑事立法,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态势就成为各国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而在此方面,丹麦2002年颁布的刑法典较好地做出了表率。


  

  据学者们的考证,恐怖主义(terrorism)活动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是,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形成相对一致认识却是在“9.11”之后。“9.11”事件之后的2001年9月28日,根据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联合国专门设立了“联合国恐怖主义委员会”;同年10月,第56届联合国大会就国际恐怖主义问题进行了长时间辩论,100多个国家的代表纷纷发言,呼吁国际社会尽快完善反恐斗争的法律框架。此后,欧洲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做出立法反应。[13]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丹麦2002年刑法典以6个条文(第114条、第114A——第114E条)专门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丹麦刑法典第114条规定:“第一款,故意使人群引起恐慌,或者非法胁迫丹麦、外国公共当局、国际组织做出或者不做出一项行为,或者动摇、破坏一个国家的、国际组织的基本政治的、宪政的、财政的或社会结构,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行为的,由于其行为性质或内容,在其被实施时能够造成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严重损害的,构成恐怖主义犯罪,应当处以终生监禁:(1)本法第237条规定之杀人罪;(2)本法第245条或者第246条规定之暴行罪;(3)本法第261条规定之剥夺自由罪;(4)以能够使人群生活陷入危险或者引起巨大财产损失之方法实施本法第184条第一款规定之破坏交通安全罪;本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之非法扰乱公共通讯设施等犯罪;或者本法第291条第二款规定之严重损坏财产罪;(5)本法第183条规定之掠夺运输工具罪;(6)本法第192 A条或者《武器与爆炸物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之有关严重武器违法行为;(7)本法第180条规定之纵火罪;本法第18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爆炸、扩散有毒气体、决水、造成海难、铁路或者其他交通事故犯罪;本法第186条规定之污染供水及健康犯罪;本法第187条第一款规定之意图大范围污染食品、危及健康等犯罪。第二款,以上列第一款述及之故意,运输武器或者爆炸物的,按照前款规定之刑罚处罚。第三款,以上列第一款述及之故意,威胁实施上列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上列第一款规定之刑罚同样适用之。”


  

  丹麦刑法典不仅把直接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犯罪,还把资助恐怖主义、教唆或劝说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等规定为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丹麦刑法典对一般犯罪规定的刑罚较轻,但是,对恐怖主义犯罪却设置了严厉的刑罚——实施刑法典第114条规定之罪的,处绝对终身监禁!这显然表明丹麦王国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坚决打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决心。


  

  五、矫正为本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自今已经一个多世纪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刑事政策乃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刑事政策决定着国家刑事法律打击与防范犯罪以及对公民权利与自由保护的效能。但是制定或者奉行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却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欧洲学者们指出:“刑事政策的核心悖论在于:它必须存在于采取那些能够减少犯罪的行动边缘之上。……既不能给以刑事政策实质性限制因素,也不能要求其阐释法律制定行为更为宽泛的结构性社会经济根源。而且,如果政府要严厉控制犯罪,这种基本的现实追求,要求预见到经济与社会政策的进步前景。……处置犯罪,仅仅代表了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至少在民主的范围内,人们不能对刑法关于嫌疑人、犯罪人以及全体公民的‘防卫功能’视而不见。”[14]由此,足见刑事政策制定之不易和刑事政策的重要性。由于受到了欧洲刑事政策中新、旧社会防卫论的影响,整个丹麦刑法典和刑事执行法均体现了对犯罪人矫正为本的刑事政策精神。具体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刑罚轻缓,摈弃报应主义


  

  人类社会的刑罚经历了由严酷到轻缓的发展演变过程。无论是西方国家抑或东方国家,早期的刑罚都是以对犯罪人的惨酷摧残为特征。人们之所以将刑罚的严酷表现得如此无以加复,正是为了追求刑罚的报应与一般威慑价值。尽管报应刑与一般威慑理论在近现代刑罚理论中占有重要历史地位,但是由于它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和降低再犯率,打击与防范犯罪势必要谋求新的出路和新的理论支持。随着以菲利和李斯特等为代表的新派学者所倡导的教育刑(目的刑)论在19世纪末的兴起和迅速扩展,特别预防论与社会防卫论很快成为欧洲国家主流的刑罚理论。在欧洲诸国中,丹麦王国是较早接受特别预防理论与社会防卫论思想的国家,从1930刑法典就废除死刑的立法动态,就可以看出该国摈弃报应主义的这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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