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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

  

  三、是有罪轻刑,还是有罪免刑?


  

  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


  

  首先,应该指出,作出定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给予非刑事处罚的,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定罪是对其防卫过当造成他人伤亡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其次,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1、依照刑法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适用刑罚,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如过当的程度,即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防卫的动机,即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权益的性质,即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等等。


  

  2、本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其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依照刑法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此彰显法律对于精神病人或者精神障碍者的人道主义关怀。


  

  3、案发后,被告人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成立法律上的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邓玉娇案中有一个法定必减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两个法定得减情节,在多个“同向情节”合并适用的情形下,定罪免刑的判决是适当的。


  

  四、刑事政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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